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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卫医罚〔2020〕130号关于昆阳镇南丰村村卫生室未按规定填写患者门诊病历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对象

昆阳镇南丰村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张秀松,住所:平阳县昆阳镇坡南后街21号)

主要违法事实

未按规定填写患者薛爱英、黄美珠的门诊病历。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履行方式及期限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