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平罚〔2020〕110号 平阳银晶电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瑞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591757493F,住所平阳县海西镇宋埠海涂围垦区电镀园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0年10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你公司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于2017年8月4日已经平阳县环境保护局备案。2020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阳县海西镇宋埠海涂围垦区电镀园区的平阳银晶电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后,满三年未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10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后,满三年未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和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的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后,满三年未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的情况。 5.《关于平阳银晶电镀有限公司电镀生产线转为非电镀金属表面铝氧化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平环建〔2017〕133号)和《平阳银晶电镀有限公司电镀生产线转为非电镀金属表面铝氧化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铝氧化、电泳、酸洗生产线技改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7年9月13日已经平阳县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复。 6.《关于平阳县滩涂围垦区B01地块厂房建设项目(平阳银晶电镀有限公司迁建整合提升项目)、年产500万件电泳全自动生产线技改项目、电镀生产线转为非电镀金属表面铝氧化生产线项目(阶段性)(固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温环平验〔2019〕26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固废)于2019年9月16日已经我局验收合格。 7.《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备案编号:330326-2017-050-M)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于2017年8月4日经平阳县环境保护局备案的情况。 8.《应急演练签到表》、《2020年9月份银晶电镀企业隐患排查记录》和《应急救援物资检查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隐患排查和应急救援物资检查的情况。 9.《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0.《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平责改〔2020〕120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于2020年11月6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2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0〕1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0〕110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0年11月6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综合裁量起点和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和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零玖佰零伍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和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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