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处罚 | 在技术交易、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采取欺骗、造假等不当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谋取非法利益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予以处罚: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五万元以上十方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 1.对个人处以2万元及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及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案件; 2撤销行政许可的;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 影响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4.疑难、复杂的行政处罚事项; 5.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事项。 |
2 | 行政处罚 | 通过编造虚假技术合同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 | 《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通过编造虚假技术合同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其认定登记证明,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并可对当事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享受的税收等优惠,由有关部门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 行政处罚 | 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立项中骗取项目和奖励的处罚 | 《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立项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项目和奖励的,由负责认定的部门取消该项目和奖励,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