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平罚〔2020〕9号
温州柏然乳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85E505R,住所平阳县万全家具生产基地B8-1。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19年12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2019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阳县万全家具生产基地B8-1的温州柏然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乳胶项目未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现场对废水排放口取水样监测显示:总磷为2.95mg/L,超过《橡胶制品工业污染源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2间接排放限值的要求,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19年12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6张、《执法检查污染源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1份和《环境管理监测委托单》1份,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乳胶项目未生产,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水污染物排放和现场取水样的情况。 3.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状况、水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5.检测报告[平环监(2019)水字第509号]、《监测报告发放登记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你公司2019年12月13日的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状况和向你公司送达检测报告[平环监(2019)水字第509号]的情况。 6.2020年1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我局已告知将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情况。 7.《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平责改〔2020〕4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于2020年1月8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8.2020年1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乳胶项目未生产、已经改正违法行为和废水排放口未出水的情况。 9.《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0.《关于温州柏然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新增年产乳胶床垫3万张、枕头100万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平环建〔2017〕51号)和《温州柏然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新增年产乳胶床垫3万张、枕头100万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新增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7年4月17日已经平阳县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复。 11.《温州柏然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新增年产乳胶床垫3万张、枕头100万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和《关于温州柏然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新增年产乳胶床垫3万张、枕头100万只建设项目(固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温环平验〔2019〕32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建设项目于2019年9月23日经温州市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 1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浙平排准字20180027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废水已于2018年9月3日纳管排放的情况。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4.《浙江省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采样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3月3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0〕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0〕9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0年1月8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且你公司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综合你公司规模、违法性质、整改措施及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玖仟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平阳支行营业部(平阳县昆阳镇雅河路246号)行政处罚缴款专户(执收单位名称:平阳县环保局,执收单位代码:948018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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