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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的通告(第28号)


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所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省疫情防控办〔2020〕54号)和温州市教育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温州市培训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温教民〔2020〕6号)等精神,结合我县有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特制定校外培训机构“两个严禁、六个必须”工作细则,强化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在中小学校复学之前擅自进行线下所有培训活动。


二、严禁未经属地乡镇和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擅自复课。具体复课时间要按照省市规定执行。


三、必须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上级有关疫情防控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必须建立健全全员健康监测档案制度,扎实做好师生疫情防控宣传和“每日一报”(报属地乡镇备案)工作,不得漏报、迟报、瞒报。


五、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村居社区和乡镇报告县外教职员工来平返平的情况,由村居社区和乡镇实施分类管理,并报上级审批(主管)部门。如有外籍教员来平,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境外来平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告(第25号)》相关规定,做好提前报告和及时登记,暂不参与任何教学活动。


六、必须全面落实复课前“七个到位”准备工作,确保机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防控组织组建到位、复课防控方案到位、员工健康把关到位、防控物资准备到位、场所防疫消杀到位、安全工作保障到位。


七、必须强化复课后的日常管理,严格落实师生身体健康监测,科学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做好机构场所日常卫生清洁消毒和安全等管理。


八、必须严格执行培训机构人员进出规定。进入机构办学场地,一律要进行登记问询、查验健康码和身份证件、检测体温。红码、黄码人员和体温异常者,第一时间向属地乡镇和相关部门报告,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如发现校外培训机构违规组织开展对外培训等活动和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并经查证属实的,一律依法依规从重从严进行查处(监督举报电话:0577-12345)。


平阳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 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