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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0-04-08 17:06:19浏览次数: 来源:地区管理员 字体:[ ]

平阳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前身为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科。1990年,县政府办公室行政科撤销,建立机关事务管理处,下设管理科、接待科、保卫科。人员定编23名,归口县政府办公室。1994年,撤销县府办机关事务管理处及县府办原下设的接待科,建立平阳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全民所有制事业性质副科(局)级单位,内设一室三科,即办公室、接待科、管理科、保卫科。定编48名。

  2001年,撤销平阳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设置平阳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县人民政府直属正科(局)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主管县级机关行政事务工作。2002年,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

  根据2007年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平阳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县级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县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办法,并对县级机关后勤服务单位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监督管理属于本局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县级机关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调配、管理;负责直管住宅用房的产权、产籍使用的综合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直管住宅用房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负责县机关大院的安全保卫、通信保障等工作。

  (四)负责县委、县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工作用车的配备计划、更新、调剂等管理工作;负责县委、县政府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来宾接待用车的调度。

  (五)负责县委、县政府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的后勤保障工作以及县委、县政府内外来宾接待工作。

  (六)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七)承办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57763721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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