鳌江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平阳县鳌江镇天源村城中村改造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鳌江镇天源村城中村改造土地和房屋 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为推进鳌江镇天源村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和《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4〕208号)、《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平委办〔2012〕179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6〕28号)等文件,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鳌江镇天源村城中村改造及安置用地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平阳县人民政府确定鳌江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平阳县鳌江镇天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被征收人指平阳县鳌江镇天源村城中村改造及安置用地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三、集体土地征收和青苗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和青苗补偿按《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4〕208号)规定执行,属合法或可参照合法建筑占用的土地,土地征收补偿已包含在房屋补偿中,不再另行补偿。 四、房屋征收补偿的一般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以及经认定后可参照合法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征收补偿。 (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被征收人不论选择何种补偿方式,必须在签订协议后,按照征收实施单位确定的搬迁腾空期限,将被征收房屋及占用的土地腾空并移交征收实施单位。 (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为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为准。未登记房屋以认定的面积为准。 (四)被征收的房屋前后余地(杂地、灰坦等)、简易棚用地、构筑物用地等,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历史原因未登记或审批手续不完整的房屋,经认定后可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房屋。 2.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 (二)未登记的下列被征收住宅房屋,由鳌江镇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按程序认定并公示后,予以确认是否给予补偿安置。 1.征收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具体以1998年航拍图为准),按程序认定并公示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如期腾空交房的,可以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依法无条件拆除。 2.征收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具体以2006年航拍图为准),不予补偿安置,违法建筑如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照房屋重置成新标准给予一定的清障费,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依法无条件拆除。 3.2007年1月1日后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一律依法无条件拆除。 (三)征收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拆除的,可以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拆除的,依法无条件拆除。 六、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货币补偿费。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领取货币补偿费后,不再享有产权调换及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权利。 七、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根据合法或可参照合法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室内装饰,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二)应安置面积按被征收主房合法或可参照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4倍,被征收附属房合法或可参照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2倍给予安排新建套房建筑面积;或者按其合法或可参照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价格按照具体安置地块安置办法执行。 (三)安置房之间(按就近的面积进行套型选择后)多余的安置建筑面积经鳌江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可相互调剂整合成套。 (四)因安置房套型设计原因需增购的,增购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20平方米,其价格按照具体安置地块安置办法执行。 八、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市场化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参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6〕28号)执行。 (二)市场化安置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和安置房屋价值金额构成。 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结合房屋重置成新确定。 安置房屋价值金额按照应安置面积乘以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单价确定。 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单价由评估公司根据安置房屋市场基准价扣减房屋综合成本价评估测算,标准为1500元/m2。 九、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一)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或可参照合法的建筑面积每个月8元/m2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建设十层及以下的住宅安置房的,过渡期按24个月计算;建设十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安置房的,过渡期按36个月计算。采取统规自建方式建设的安置房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24个月内交付安置用地。统规统建项目逾期交付房屋或统规自建项目逾期交付安置用地的,逾期期间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逾期的,过渡期顺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或现房安置的,过渡期按4个月计算。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将房屋腾空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起计算。 (二)搬迁费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合法或可参照合法建筑面积5元/m2,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两次;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或现房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一次。 十、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 (一)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评估单位,依法实施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时应结合室内装饰、水电配套和附属物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机构评定的结果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依据。 评估机构要以户为单位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被征收人对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三)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资料。 十一、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 (一)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时间内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同时移交房屋、土地权属证件及相关资料,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报有关部门注销。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或租赁关系的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自行处理抵押权或解除租赁关系后,方可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及占用的土地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 (四)被征收人不论选择何种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及占用的土地腾空移交征收实施单位后,其房屋以及附属物、构筑物、已作补偿的室内装饰物品等的处分权、拆除责任均属于征收实施单位。 十二、安置房建设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就近安置原则,统一在本村拆除地块或在鳌江镇现有安置地块内安置。安置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建设主体为鳌江镇天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安置房为多层住宅建筑,安置地块的房屋平面布置、层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均以规划部门审定的为准。安置房建设方式为统规自建,项目资地平衡方案须经县住建局审核,具体按照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9〕111号)规定执行。 (二)水、电、讯、视等配套管线设施由征收实施单位安装至安置房户外,供被征收人自行报装。 (三)产权调换安置套房定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落实。 十三、奖励与补助 (一)被征收人不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若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移交房屋的,则按合法或可参照合法建筑面积300元/m2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二)根据《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6〕28号)文件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在签订补偿协议或领取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在平阳县范围内购买商品房或政府提供的富余安置房的,可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购房补助;新购房屋金额高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减去营业用房货币补偿金额部分)的,按不高于房屋补偿金额的10%给予补助;新购房屋金额低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减去营业用房货币补偿金额部分)的,按不高于新购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 十四、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处置 本次征收范围内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房源许可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村村委会审核并进行公示,报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后,按照人均住房面积25平方米认购安置面积,但是每户认购安置面积最多不超过120平方米。安置面积按照就近的套型面积进行认购,6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面积按照综合成本价(按具体安置房源安置办法执行)计算,超出6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按照市场基准价(按具体安置房源安置办法执行)计算。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认购安置面积应在被征收人安置完成后指定认购。 十五、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按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7〕161号)执行。 非工业性质的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参照工业用房标准执行。 十六、政策处理过程中,征收实施单位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动接受监督。 十七、本实施细则由鳌江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八、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房屋重置价、成新折旧标准 2.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3.构筑物及其他补偿标准 4.农作物、经济作物、林木补偿标准 附件1 房屋重置价、成新折旧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说明:成新折旧按每使用1年扣除1%计算,折旧后最低不低于重置价的50%。 附件2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说明:1.房屋结构等级范围内的装饰不予补偿。 2.本单价不包括成新,结算时应按评估比例成新计算。 3.房屋装饰补偿标准外的装饰项目按现场评估确定。 4.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按照征收范围确定时的安装收费标准予以计算。 附件3 构筑物及其他补偿标准
说明:1.本单价不包括成新,结算时应按评估比例成新计算。 2.未规定的按实际作价或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附件4 农作物、经济作物、林木补偿标准
说明:未规定的按实际作价或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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