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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背景 随着《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于2017年的最新批复,重新划定了温州都市区核心区范围,并把平阳县纳入核心区范围。而依据《平阳县域总体规划纲要(初步思路)》,规划强化了水头县域副中心的地位,并提出“融入温州,全域接轨”策略,对水头镇的发展有了更高的格局要求,其区域地位更加重要,功能也需要进一步提升和增强。 基于上述背景,并结合平阳县水头镇总体规划,为了保证水头镇各项开发建设的有序推进,特编制水头镇江山路南侧地块(沿江片)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基地概况 本次规划范围位于水头镇中部,北至寺前西路和凤前路,西侧与南侧为鳌江,东至凤林南路,总用地面积为34.31公顷。规划范围内地块地势相对平坦,沿水系分布,景观风貌较好。现状用地以居住用地和农林用地为主,其他用地包括供水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和少量工业用地、宗教用地。 三、用地布局 1、居住用地(R) 规划居住用地面积12.09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比例为40.51%。 (1)二类居住用地(R2):规划二类居住用地面积11.64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比例为39.00%; (2)服务设施用地(R22):规划服务设施用地面积0.45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比例为1.51%。 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2.98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比例为9.99%。 (1)行政办公用地(A1):规划行政办公用地面积0.79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比例为2.63%,为现状保留水头人民法庭。 (2)中小学用地(A33):规划中小学用地面积2.2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比例为7.35%,为新建18班小学。 3、绿地与广场用地(G) 规划绿化与广场用地面积3.83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比例为12.82%。 (1)公园绿地(G1):规划公园绿地面积2.27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比例为7.61%; (2)公园绿地兼容社会停车场用地(G1/S42):规划公园绿地兼容社会停车场用地面积1.56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比例为5.21%。 4、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城市道路用地(S1):规划城市道路用地面积5.95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比例为19.92%,包括凤前路、寺前西路、二号路、滨江大道、凤尾南路、凤前路、商贸路、凤林南路。 5、公用设施用地(U) 规划公用设施用地面积5.01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比例为16.77%。 (1)供水用地(U11):规划供水用地2.74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比例为9.19%,为水头镇自来水厂; (2)防洪用地(U32):规划防洪用地2.26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比例为7.58%,为中后闸泵。 6、水域(E1) 本规划范围内水域面积为4.46公顷。 附表一:用地统计表
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做到公平、公开、公正,现对水头镇江山路南侧地块(沿江片)控规(草案)向社会公告。如有异议,向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公示日期: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8月17日(30个工作日);联系电话:58112939;联系地址:平阳县昆阳镇原县审批服务中心中介大楼301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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