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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画解读】《平阳县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


一、起草修订政策背景

近年来,我县在全市率先发展总部经济回归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发挥总部经济的最大效益,引进更加优质的总部项目,2019年出台了《平阳县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办〔2019〕128号)(以下称“政策意见”)。但是,随着总部回归工作列入我市招商引资工作重点,我市各县(市、区)为了争取总部税收,不断加大总部回归政策扶持力度,导致我县的总部回归政策优势越来越弱,各乡镇都反映总部税收招引的压力越来越大,纷纷要求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充分发挥政策导向性、延续性、实效性,持续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亟须对“政策意见”进行修订。

二、起草修订过程

为加快我县总部经济发展, 实现城市结构升级、产业转换和功能提升。根据县领导指示,我中心组织对原《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办〔2019〕128号)进行修订。在大量收集省、市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借鉴乐清、瑞安、苍南等周边县市区总部经济政策,结合平阳自身实际情况,起草了政策修订稿,经与财政、税务、提升办、住建单位沟通讨论,并书面征求意见后,形成送审稿,最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起草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提高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比例。将当年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度的奖励比例由80%提高到90%。

(二)降低企业年纳税总额门槛。将单体类总部项目年纳税总额门槛由400万元以上调整为200万元以上,平台类总部项目年纳税总额门槛由合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调整为合计达到5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市场主体,其高管(限3人)当年个人薪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调整为30万元以上。

(三)调整奖补范围。修订后增加奖补适用范围,本意见施行之前已认定的单体总部项目、平台总部项目的年纳税总额(2019年6月1日之后入库的)自2020年6月1日起按本意见执行,其中年纳税总额达500万元的平台总部项目和2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单体总部项目,2020年5月31日之前未兑现部分分别按其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和80%、85%、90%予以奖励;本意见施行期满后,已申报认定的项目继续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修订产值和税收认定标准。考虑到建筑业总部项目需要劳务服务、机械租赁和物资批发等业配套,在附则第三点中增加“但劳务服务、机械租赁、物资批发等总部项目公司因服务县外工程而与县内建筑业总部项目业务往来所产生的产值和税收除外”内容。

(五)删除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基数的说明。考虑到上级文件中关于企业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基数已有具体规定,此次政策文件将不再重复说明。

(六)修订实施时间和附则。修订后本意见自2020年8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平阳县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平政办〔2019〕128号)同时废止。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人

平阳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许益萍:0577-58193316。

 

平阳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202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