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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宠物小镇控规及核心区城市设计修改(草案)公示

一、项目背景

平阳县宠物小镇位于水头镇区西南方的溪心半岛,被鳌江水域包围。为加强宠物小镇的开发建设和规划管理,水头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编制《平阳宠物小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核心区城市设计》(以下简称“原规划”),并通过平阳县人民政府批复实施(文号:平政发【2017】246号),现已成为宠物小镇开发建设的法定依据。随着城镇建设的推进,部分地块建设规模、现实条件等发生改变。为更科学地组织宠物小镇建设工作,指导地块开发建设,本次规划以原控规为依据,结合宠物小镇其他相关规划、施工方案、地块实际建设需求等,对原控规进行局部修改。

二、修改范围

本次规划修改范围由鳌江、57省道、上溪大道、溪心路、纬三路、经二路、麻园路围合而成,总用地面积为198.02公顷。

三、修改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修改必要性

目前《平阳宠物小镇创建规划》正在编制,其初步方案整体较成熟,用地布局、道路线位等方面与地块实际建设需求及现实开发条件较贴近,操作性强,已基本通过相关部门认可,对宠物小镇未来建设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由于该规划规划范围、用地布局等方面与原控规存在较大差异,批复实施后将对宠物小镇用地规划管理造成不便,因此本次修改结合该规划、地块实际建设需求以及相关施工方案,对原控规用地布局、道路线位等进行局部调整,以科学合理地组织宠物小镇建设工作、促进规划协调发展。

目前防洪堤与水闸正在同步建设,现状水域线位与原规划存在差异。本次修改根据《平阳县宠物小镇水系综合整治规划修编》,结合现状水域对规划范围内河网水系进行局部调整。

(二)修改可行性

从控规修改程序角度分析,本次修改仅结合相关规划与实际建设需求对原控规局部地块、道路线位等进行动态维护,未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在控规层面即可做相关修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关于控规修改的规定。

从与原控规协调角度分析,本次修改延续原控规对地块的开发构思,仅为提高规划合理性、满足实际建设需求对原控规规划内容进行适当修改,不会对周边地块开发造成负面影响。

从经济技术指标修改角度分析,本次修改后地块控制性指标均符合《平阳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要求。

从建筑退让角度分析,本次修改后建筑退让均符合《平阳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要求。

四、修改内容

(一)道路修改

1、环岛路修改

调整环岛路从上溪大道至双川路的道路线位,东侧环岛路穿过上溪大道后向西延伸与麻园路相接,南侧环岛路位于双川路东侧路段与调整后小支路相交。

2、环岛南路修改

本次修改根据鳌江防洪堤实际线位,调整环岛南路线位,道路整体向北侧偏移,同时取消环岛南路从小支路至上溪大道路段。

3、纬一路修改

取消纬一路位于溪心路东侧路段,道路线位不变。

4、经五路、纬三路修改

取消经五路位于纬三路东侧路段,纬三路向东延伸至环岛路。

5、溪心路修改

调整溪心路位于纬三路南侧路段道路宽度,由原控规25米调整至15米。

6、桥梁修改

本次修改根据实际施工线位,调整两座桥梁线位,分别位于修改范围南侧及东南侧。

(二)用地布局修改

将原控规B1/B2-01、B1/B2-03、B1/B2-04商业商务综合用地(B1/B2)调整为二类工业用地(M2)。

将原控规B/M-03商业服务业工业综合用地调整为二类工业用地(M2)。

结合调整后纬一路,将原控规位于经三路西侧的R22-01地块服务设施用地(R22)移至溪心路与上溪大道交叉口东南角,沿绿地东侧布置,用地面积由6136平方米调整至6503平方米;同时于该地块南侧新增一处文化设施用地(A2),用地面积为4057平方米;将R21-01、R21-02地块二类居住用地(R2)结合周边调整地块进行合并,用地性质不变。

将由调整后环岛路、鸣溪、双川路围合而成的地块调整为二类工业用地(M2),其中绿地的用地性质不调整,所涉及的修改地块包括R21-05、R21-06、R21-07、R21-08、B1/B2-05、R22-02、A33-01、R22-03。

将原控规U21-01地块排水用地(U21)部分调整为商业服务业工业综合用地(B/M),同时调整西侧与工业用地相连的地块界线,用地规模减小。调整后排水用地(U21)面积为39288平方米,商业服务业工业综合用地(B/M)面积为25197平方米。

将原控规位于纬三路南侧的工业用地进行整体调整,包括用地性质修改、地块划分修改、用地规模调整。用地性质修改方面,主要为一类工业工地(M1)调整为二类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M2)调整为三类工业用地(M3);地块划分修改方面,主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地块进行重新划分,所涉及的地块包括M1-01、M1-02、M1-03、M2-04、M1-05、M1-06、M1-07、M2-09、M2-10;用地规模调整方面,根据东侧修改后排水用地(U21)地块界线及新增小支路,调整用地布局,用地规模增大。

将原控规R21-14、R21-16地块二类居住用地(R2)调整为商业服务业工业综合用地(B/M)。

结合调整后小支路,将原控规G1-62、R/B-08、R21-10、R21-12地块调整为商业服务业工业综合用地(B/M),将R21-11地块二类居住用地(R2)调整为防护绿地(G2),将S42-04、R22-04地块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R2)。

(三)河网水系修改

本次修改范围南侧鳌江防洪堤基本已完成施工,现状鳌江部分水域线位已根据新建水闸及管理用房进行调整。因此本次修改结合鳌江实际线位与原控规线位,进行局部调整。同时根据《平阳县宠物小镇水系综合整治规划修编》,取消位于双川路西侧的南北流向水域及上溪大道北侧的东西流向水域,并将鸣溪向东延伸与鳌江相接。调整前水域面积为25.18公顷,调整后水域面积为32.09公顷。

(四)绿地修改

本次修改取消纬三路北侧从溪心路至双川路的绿地、环岛路与上溪大道交叉口两侧的绿地、原控规G1-62地块绿地,新增双川路两侧15米绿化带,调整原控规R21-04、G/M-04地块东侧绿地宽度,并根据调整后鳌江线位、环岛南路、防洪堤实际建设情况,调整鳌江沿线防护绿地,其他绿地进行微调。调整前绿地面积为30.55公顷,调整后绿地面积为22.20公顷,绿地面积减少8.35公顷。

(五)专项规划修改

为加强地块与周边基础设施的衔接,本次修改结合调整后道路框架、用地布局及给水、污水、雨水、电力、通讯规划涉及的相关技术规范、专项规划,重新规划地块管线布设。

五、用地统计表

表5-1  修改前规划用地统计表

用地代码

类别名称

规划面积(公顷)

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H)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

R

居住用地

46.37

26.83

其中

R2

二类居住用地

41.61

——

R22

服务设施用地

2.91

——

R/B

商住用地

1.85

——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3.19

1.85

其中

A33

中小学用地

3.19

——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20.62

11.93

其中

B1/B2

商业商务综合用地

9.35

——

B/M

商业服务业工业综合用地

11.27

——

M

28.14

16.28

其中

M1

一类工业用地

0.98

M2

二类工业用地

18.54

M2/M3

二类三类工业选择用地

8.62

S

交通设施用地

35.80

20.71

其中

S1

城市道路用地

35.20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0.60

U

公用设施用地

8.18

4.73

其中

U

公用设施备用地

0.24

U14

供热用地

0.58

U21

排水用地

7.16

U22

环卫用地

0.20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30.55

17.67

其中

G1

公园绿地

16.97

——

G2

防护绿地

13.58

——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172.85

100

建设用地(H)

172.85

——

非建设用地(E)

E1

水域

25.18

——

非建设用地(E)

25.18

——

合计

198.03

表5-2  修改后规划用地统计表

用地代码

类别名称

规划面积(公顷)

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H)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

R

居住用地

21.92

13.21

其中

R2

二类居住用地

21.27

——

R22

服务设施用地

0.65

——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0.41

0.25

其中

A2

文化设施用地

0.41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25.42

15.32

其中

B1/B2

商业商务综合用地

3.47

——

B/M

商业服务业工业综合用地

21.95

——

M

工业用地

64.61

38.94

其中

M2

二类工业用地

50.65

M3

三类工业用地

13.96

S

交通设施用地

26.41

15.91

其中

S1

城市道路用地

26.18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0.23

U

公用设施用地

4.97

2.99

其中

U

公用设施备用地

0.23

U14

供热用地

0.61

U21

排水用地

3.93

U22

环卫用地

0.20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22.20

13.38

其中

G1

公园绿地

13.39

——

G2

防护绿地

8.81

——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165.94

100

建设用地(H)

165.94

——

非建设用地(E)

E1

水域

32.09

——

非建设用地(E)

32.09

——

合计

198.03

表5-3  现状用地统计表

用地代码

类别名称

规划面积(公顷)

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H)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

R

居住用地

24.34

34.42

其中

R2

二类居住用地

24.34

——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0.58

0.82

其中

A9

宗教用地

0.58

M

28.89

40.85

其中

M2

二类工业用地

28.89

S

交通设施用地

8.53

12.06

其中

S1

城市道路用地

8.53

U

公用设施用地

8.38

11.85

其中

U21

排水用地

8.38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70.72

100

建设用地(H)

70.72

——

非建设用地(E)

E1

水域

14.37

——

E2

农林用地

112.94

非建设用地(E)

127.31

——

合计

198.03

 

 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做到公平、公开、公正,现对平阳宠物小镇控规及核心区城市设计修改(草案)向社会公告。如有异议,向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公示日期:2020年8月14日至2020年9月24日(30个工作日);联系电话:58191237;联系地址:平阳县昆阳镇兴良路2号原县审批服务中心中介大楼301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