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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卫公罚﹝2020﹞143号关于平阳县秋丽理发店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对象

平阳县秋丽理发店(经营者:林友君,住所:平阳县水头镇江山西路430号)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黄秋丽直接为顾客服务。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履行方式及期限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