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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解读】《平阳县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修订)》


一、出台的背景 

《2020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简化手续,便利各类创业者注册经营,促进全面复工复产、复市复业。全国各省、市、县贯彻《报告》精神,纷纷出台住所承诺制等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相关政策。

2018年底,我县出台《平阳县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推出了“住用商”、商务秘书托管等举措,在便利市场主体登记上取得明显成效,但改革力度还不够大,政策惠及面还不够广。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新动能,落实“六保”、“六稳”工作,抢抓“后疫情时代”发展机遇,助力我县温州大都市区副中心建设,需要更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二、起草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政办〔2015〕4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平阳县实际情况进行起草。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包括正文十七条条款以及《平阳县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平阳县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住所(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明》三个附件,与原《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平政办〔2018〕190号)(以下简称原文件)主要区别如下:

一是全面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梳理出十二项市场主体住所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外的,申请人只需按规定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和承诺内容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即可,承诺制负面清单由县政府制定、发布,并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二是强化了市场主体责任,明确了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义务:对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提交的材料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是明确了登记机关的审查形式: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四是明确了政府各部门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分工,加强和规范了事中、事后监管,加大了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是根据《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温市监规〔2018〕2号)取消企业住所商务秘书托管。

六是根据《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取消住所(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明村委会盖章事项,仅由乡镇政府或镇级以上管委会盖章确认。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李佳莉,联系电话:0577-63735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