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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申请人张美棠与被申请人浙江圣雄皮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于2020年7月27日依法作出裁决(浙平阳劳人仲案[2020]227-1号)。裁决内容: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2915元,此款限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即付。

因无法向被申请人浙江圣雄皮业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平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