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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一、申请人邱本升与被申请人温州林子包装有限公司(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保)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于2020年9月18日依法作出裁决(浙平阳劳人仲案[2020]276号)。裁决内容:1、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工资20000元、经济补偿金15900元等共计人民币35900元,此款限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即付;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按规定为申请人邱本升缴纳从2017年2月起至2020年1月3日期间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具体缴纳方式和缴纳金额按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执行,其中单位缴纳部分由被申请人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申请人承担)。

因无法向被申请人温州林子包装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平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