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执法  > 行政执法

温环平罚〔2020〕66号温州奔泰乳胶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平罚〔2020〕66号

温州奔泰乳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余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85YWF4P,住所平阳县万全轻工基地综合园104国道边16幢厂房。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0年8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2020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阳县万全轻工基地综合园104国道边16幢厂房的温州奔泰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1台6T生物质锅炉正在使用,该锅炉未使用清洁能源,以燃煤为燃料,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0年8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7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生物质锅炉未使用清洁能源和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3.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生物质锅炉未使用清洁能源和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平责改〔2020〕50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0年8月10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6.2020年8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2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生物质锅炉已经使用清洁能源的情况。

7.《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8.《关于温州奔泰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新增年产乳胶床垫5万张、枕头100万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平环建〔2017〕58号)和《温州奔泰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新增年产乳胶床垫5万张、枕头100万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7年5月4日已经平阳县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复。

9.《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告》(平政〔2015〕63号)复印件1份,证明平阳县人民政府已于2015年9月10日开展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改造工作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新建、扩建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现有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12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0〕6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0〕66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扩建燃煤(燃油)锅炉、窑炉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现有燃煤(燃油)锅炉、窑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拆除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0年8月10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且你公司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组织拆除, 综合你公司规模、违法性质、整改措施及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和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