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平罚〔2020〕68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温州销售分公司平阳钱仓加油站: 负责人孙志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732436192D,营业场所平阳县鳌江镇钱仓办事处下埠。 你加油站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0年6月29日对你加油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油站实施了以下行为:2020年6月29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阳县鳌江镇钱仓办事处下埠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温州销售分公司平阳钱仓加油站现场检查发现,你加油站的汽油、柴油销售项目正在使用,加油枪均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但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现场对12把加油枪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气液比监测显示,其中7#加油枪气液比为1.22A/L,12#加油枪气液比为1.36A/L,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中气液比的限值要求,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加油站的基本情况和负责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3.2020年6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张、检测现场工况记录表1份和气液比检测记录单1份,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我局对你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的情况。 4.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你加油站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5.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加油站的基本情况、加油枪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和加油枪气液比不合格的情况。 6.检测报告[浙品能源(2020)气字第Q07070号]1份、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和《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环境执法事项材料交接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加油站2020年6月29日的加油枪气液比检测不合格的情况。 7.《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平责改〔2020〕70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于2020年9月3日已经责令你加油站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8.《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加油站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9.《关于人事任命的通知》(温销人字〔2018〕8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加油站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情况。 10.《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温州销售分公司平阳钱仓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温环平建〔2019〕170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加油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9年11月8日已经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查批复。 1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温州销售分公司平阳钱仓加油站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加油站的建设项目于2020年4月2日已经自行组织验收的情况。 12.《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浙江品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加油站油气回收检测合作的情况。 13.《关于开展2020年温州市油气回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复印件各1份,证明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5-10月开展全市加油站油气回收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11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0〕68号)告知你加油站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你加油站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0〕68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0年9月3日已经责令你加油站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综合你加油站规模、违法性质、整改措施及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肆佰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和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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