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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阳县高城水力发电站取水许可变更申请的批复


   平阳县水利局文件

 

 

 平水政审〔202035

                  关于平阳县高城水力发电站取水许可变更申请的批复

 

平阳县高城水力发电站

你公司提交的《取水许可(变更)申请表》等相关申请资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变更取水条件,同意你公司变更取水,换发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编号为:取水(浙平)字[2017]第4001号,有效期为2017年5月05日到2022年5月04日。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申请,同意取水许可证中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吕金航”变更为“苏平”取水许可证上其它载明事项均不变更。

二、你公司应持续强化取用水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三、你公司应当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核,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3日内向我局报告,并及时修复。

四、本项目水资源费按季度征收,由我局负责水资源费管理征收工作。你公司应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及时办理缴纳手续。

五、有效期届满,需延续取水时,你公司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若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退水方式发生改变,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六、你公司若不服本批复决定,可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921

 

  抄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山门水利管理所、县水政监察大队。

平阳县水利局                      202092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