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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01/2020-74227 主题分类 综合类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府办
生成日期 2020-09-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登记号 CPYD01-2020-0017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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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CPYD01-2020-0017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0〕1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平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协调畜禽养殖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优化畜禽养殖业区域布局,促进区域内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实现畜禽养殖“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平阳县禁养区划定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与管理,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实现畜禽养殖业稳产保供。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全面调整禁养区划定范围,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划定原则

(一)依法合规、全面调整原则;

(二)以人为本、稳产保供原则;

(三)因地制宜、动态调整原则;

(四)统筹兼顾、科学可行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四、划定区域

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原则和划定依据,结合平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结果,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进行重新调整和划定。调整后平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339.27 km2,其中划定为禁养区的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可设置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平阳县共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1个,包括平阳县饮供水工程五十丈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山门镇一桥防护林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南雁镇坎头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头镇龙涵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凤卧镇马头岗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麻步镇龙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海西镇仙口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闹村乡黄坑水库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顺溪镇顺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万全镇榆垟水厂山溪水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鳌江镇钱仓水厂白水溪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53.56km2,其中一级保护区12.11km2、二级保护区41.45km2。

(二)自然保护区

平阳县有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1个,为浙江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陆域面积为3.43km2。

(三)风景名胜区

平阳县共有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2个,即南雁荡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南麂列岛省级风景名胜区。其中南雁荡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面积98.96km2,核心景区15.44km2;南麂列岛省级风景名胜区总面积66.98km2,陆域面积10.17km2。

(四)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14个,即昆阳镇、鳌江镇、水头镇、萧江镇、万全镇、腾蛟镇、麻步镇、海西镇、山门镇、顺溪镇、南雁镇、凤卧镇、怀溪镇、南麂镇等14个镇的城镇居民区,总面积89.70km2。

(五)其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区域

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

平阳县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仅有平阳县饮供水工程五十丈水源地准保护区,总面积106.25 km2;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共有凤卧镇内塘村赤砂溪农村饮用水源保护范围、腾蛟镇金田村山溪水农村饮用水源保护范围、怀溪镇西垟亭村地下水农村饮用水源保护范围等58个,总面积29.28km2。

如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从其规定,参照禁养区进行管理。

五、管理要求

(一)明确禁养区禁养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现有养殖场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实现无污染物排放。

(二)加强技术指导和帮扶。针对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帮扶,促进畜禽粪污的减量化、无害化、生态化、资源化处理,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确保养殖场无污染物排放。

(三)支持异地重建,严禁“一律关停”。对不符合禁养区要求的畜禽养殖场,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同时,对于禁养区内需关闭的养殖场,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的措施。

(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应严格按照本方案,负责做好辖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的搬迁关闭和污染防治工作。

(五)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县发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畜禽养殖项目的建设审批和监督管理。

六、附则

(一)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根据《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本方案确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生猪存栏200头以上、其他畜禽存栏数量按照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折算(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60只肉鸡、30只鸭、15只鹅、30只兔,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三)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由于城镇建成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变化依据批复动态更新需要调整的,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开展工作,无重大变化不再单独修编。

(四)本方案自2020年9月19日起施行,《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通知》(平政办发〔2013〕9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图:平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分布图

平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分布图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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