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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卫职罚﹝2020﹞10号关于浙江程康建材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对象

浙江程康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荣飞,住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滨海新区横屿路21号万洋众创城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未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30名劳动者及2020年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1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裁量标准,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裁量标准,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合并上述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

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