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对象 浙江程康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荣飞,住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滨海新区横屿路21号万洋众创城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未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30名劳动者及2020年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1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裁量标准,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裁量标准,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合并上述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 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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