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其他领域信息公开  > 执法监督  > 卫生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卫医罚〔2020〕93号关于平阳水头郑陈云西医诊所使用过期药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对象

平阳水头郑陈云西医诊所(经营者:郑陈云,住所:平阳县水头镇望雁路52号)

主要违法事实

使用过期的药品。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0000.00)。

履行方式及期限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