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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阳县鳌江镇鸽巢路B-16地块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平阳县水利局文件

 

 

 

 平水政审〔202036

                

关于平阳县鳌江镇鸽巢路B-16地块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平阳瑞辰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报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委托浙江川河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编写的《平阳县鳌江镇鸽巢路B-16地块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等材料通过投资在线平台3.0系统已收悉(项目代码2020-330326-70-03-14484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三十二条、四十一条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之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平阳县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地块沿河西北侧紧临已建道路环城路,东北侧 邻孙家前河,西南侧邻孙家后河,南侧临平鳌塘河。地块内布设 8 栋高层住宅、地下车库及配电房。本工程所处水功能区为平鳌塘河平阳工业、农业用水区。本项目占地面积共计25063m²,均为永久占地。

工程扰动地表面积25063m²。工程建设总工期29个月,于2020年9月开工,2023年1月完工。本工程总投资49070万元,其中土建工程投资21730万元

工程余方4.0万m³,其中土石方2.04万m³,桩基础钻渣1.96万m³,运输至平阳县真顺墙体材料厂内消纳,用于制砖,地理坐标为北纬N27°36′43″,东经E120°27′32″,距本工程约14km

项目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将扰动原地表面积25063m²,建设期间如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将新增水土流失量6617.96t。为此,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对保护项目区生态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一)主体工程选址、施工时序、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和界定基本合理。

(二)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7.01万m³(其中地下室挖方4.96万m³,管道工程0.09万m³,桩基础钻渣1.96万m³)。

(三)工程土石方填筑总量3.39万m³(绿化工程0.38万m³,管道工程0.09万m³,场地平整2.92万m³)。

(四)工程土石方借方总量0.38万m³(均为绿化覆土)。

(五)工程土石方余方量4.0万m³(其中一般土石方2.04万m³,桩基础钻渣1.96万m³)。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界定,面积总计25063m²,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者为平阳瑞辰置业有限公司。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时段划分、内容、方法及预测结果。

五、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二级标准,预计在方案实施并发挥效益后,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渣土档护率96%,林草覆盖率23%。

六、根据建设项目布局及造成水土流失的特点划分为2个区: Ⅰ区主体工程防治区、Ⅱ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

七、基本同意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工程建设中应将本方案新增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在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予以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如下:

Ⅰ区:

工程措施:雨水管线√;

植物措施:综合绿化√,抚育管理;

临时措施:临时排水沟、沉沙池、洗车池、基坑顶截水沟√、管线开挖防护、泥浆池周转池、临时堆土场;

Ⅱ区:

工程措施:场地平整;

临时措施:临时施工场地排水、管理措施;

(以上带√表示主体工程已设计,其余为水土保持方案新增措施。)

八、基本同意水土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九、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407.35万元,要求你公司将水土保持方案纳入工程总概算。

十、根据财综〔2014〕8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24号)文件规定,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文件规定水利部门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规定的80%征收。

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面积为25063m²,按规定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为20050.4元。

十一、建设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产生的土石方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指定地点以外的区域倾倒。

(二)请在主体工程后续设计中一并做好水土保持设计,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四)按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按季度向我局报告监测成果。

(五)施工期跨越汛期,在雨季和台汛期须做好防汛安全各项工作。

十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若水土保持方案需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我局批准。

十三、本工程涉及其它管理事项的,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四、你公司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县水土保持监督所、县水政监察大队和鳌江水利管理所负责。

 

 抄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土保持监督所、县水政监察大队、鳌江水利管理所

平阳县水利局                                                                                                           2020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