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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卫医罚〔2020〕105号关于平阳康宁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患者病历资料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对象

平阳康宁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建群,住所:平阳县昆阳镇一环路2号)

主要违法事实

未按规定填写患者林美玲病历资料、未对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管理人员黄美池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及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刘艺、黄跃跃从事医学影像诊疗活动。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填写患者林美玲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 2.罚款110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对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管理人员黄美池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刘艺、黄跃跃从事医学影像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合并上述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履行方式及期限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