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阳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平民〔 2018〕24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

现将《平阳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民政局           平阳县财政局

2018年12月6日


平阳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精准救助,根据《温州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温民救〔2018〕140号)和《平阳县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平政发〔2016〕23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平阳县户籍人口、持有本县核发的《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困难发生在本县的外来人员,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临时救助根据困难情形实施分类救助,具体分为四类对象

第一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第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第三类对象:除一、二类对象以外的因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平阳县户籍人口。

第四类对象:持有本县核发的《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困难发生在本县的外来人员。

(二)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是指因遭遇意外事件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三)以下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因交通事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条件

临时救助可分为支出型救助和急难型救助。

(一)困难条件

1、支出型救助困难条件: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急难型救助困难条件: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家庭经济条件

第一、二、四类对象无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第三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住房条件。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2、车辆条件。家庭成员名下无车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值在6万元(含)以内(以车辆销售发票金额为准);

3、工商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20万元(不含)以内。

4、供养条件。申请对象非共同生活的供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需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住房、车辆、工商等三项条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2、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3、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4、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5、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故意造成自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

6、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救助标准

(一)、支出型救助

1、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总费用经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以下标准分类救助:

第一类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基本生活救助,但最高不得超过剩余医疗费用的70%;

第二类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基本生活救助,但最高不得超过剩余医疗费用的30%;

第三、四类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基本生活救助,但最高不得超过剩余医疗费用的10%。

2、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教育)期间,无力承担子女就学相关基本费用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按以下标准分类救助:

第一类对象,予以每学年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倍基本生活救助;

第二类对象,予以每学年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基本生活救助。

(二)急难型救助

1、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产生的医疗总费用,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其基本生活仍然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以下标准分类救助:

第一类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基本生活救助,但最高不得超过剩余医疗费用的90%;

第二类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基本生活救助,但最高不得超过剩余医疗费用的50%;

第三、四类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倍基本生活救助。

2、无家庭共同生活人员,确暂无生活来源,且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归正人员,一次性给予当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基本生活救助。

3、遭遇火灾等情形,导致家庭或个人正在居住的唯一住房毁损、人员伤亡的,参照自然灾害倒损住房生活救助规定及其标准予以补助,但不得高于家庭人数乘以当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4、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其困难程度,确定相应的救助金额,但每人最高不得超过当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受理

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并出具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浙江省居住证》;

2、《平阳县临时救助申请表》(含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3、致困原因证明

对提交材料不齐备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予以补齐。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提供身份证件的,可通过便捷方法对其身份进行核实。

(二)一般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接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的村(社区)张榜公示7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加盖公章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紧急程序

因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先行救助,同时告知县民政部门,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四)主动发现受理。

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情形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求助线索后,应及时核实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运用96345等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新闻媒体等方式,畅通求助报告渠道。

五、工作机制

(一)部门协作机制。加快完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系统的使用效率,实现民政、卫计、教育、住建、人力社保、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二)资金保障机制。临时救助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筹集为辅,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三)资金发放机制。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紧急情况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有关手续。

(四)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监督追责机制。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临时救助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临时救助资金使用信息公开制度,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临时救助相关政策、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追回救助款物;未退回救助款物的,乡镇人民政府不再受理其他社会救助申请。对于骗取临时救助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平阳县临时救助申请表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6日印发

平阳县社会救助智能联办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