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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01/2021-74130 主题分类 综合类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府办
生成日期 2021-01-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登记号 CPYD01-2020-0021 有效性 有效
其他信息

关于印发平阳县承接省人民政府委托下放土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CPYD01-2020-0021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0〕1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承接省人民政府委托下放土地审批权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承接省人民政府委托下放土地审批权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省政府土地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0〕20号)精神,做好省人民政府委托下放土地审批权的承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系列决策部署,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把关,构建规范透明、精简高效的用地审批机制,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省政府委托下放土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依规,严守保护红线。准确把握省政府委托下放土地审批权的适用范围,严格依法依规审批,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二是坚持简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在严格落实法定程序、严格审查标准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精简省政府委托下放土地审批事项的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三是坚持严格监管,规范自由裁量。优化建设用地审批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成果,加强系统前置规则校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精准监管能力。四是坚持公开透明,实现信息共享。坚持审批过程内部公开与审批结果全面公开相结合,全面整合自然资源管理数据信息,实现自然资源管理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

二、省政府委托下放的土地审批事项

自2020年10月28日起,省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省级审批权限,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平阳县人民政府行使。

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中心城区范围外除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省级规划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外的规划修改审批权限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下放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的通知》(温政发〔2014〕75号)委托下放,参照办理。

三、审批具体要求

(一)组件审查。省人民政府委托县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均应在省审批系统中进行。具体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用地报批材料组件并审查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完善内部审查(会审)流程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系统建设,做好规划修改方案报件、批复、规划数据库电子报备等工作。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具体通过内部审批表审签,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二)前置审批与核准事项。由县委政法委、县发改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等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其中: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审批对应的前置核准项目中的标准农田占补(置换)方案审核、补建验收等事项,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权下放的规定办理,并按《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国土厅关于做好标准农田管理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4〕8号)要求做好备案工作,涉及农业部门的审批权限,按省农业农村厅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三)统一审批用章和审批文件编号。1.下放审批权限事项,呈报材料中加盖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2.审批意见书和审批文件由省审批系统自动配号,属省人民政府委托的盖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属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盖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四)规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级耕地开垦费,由县财政局统一按规定缴纳到省非税收入计算户。

(五)批文。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定专人携审批意见书和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盖章的内部审批表前往省自然资源厅(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盖章事宜。

(六)后续管理。省政府委托下放的土地审批权限涉及事项审批完成后,审批档案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装订成册。再报省自然资源厅盖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一个月内分别移交省自然资源厅档案室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室存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省自然资源厅复核。

四、负面清单

(一)以下12类情形列入负面清单:1.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2.不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3.不符合自然保护地准入要求的;4.不符合土地管理法有关土地征收规定的;5.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未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6.涉及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的;7.涉及压覆重要矿床未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8.涉及违法用地行为未消除或者未经依法处罚补办确认的;9.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未经补充论证批复的;10.涉及规划调整、占用水利(水域)用地、林地、标准农田等前置审批手续未批复的;11.涉及耕地等各类占补指标未落实的;12.其他被法律法规和国家明确规定禁止的。对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用地。

(二)同时建立项目库清单。拟使用县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需申请列入县人民政府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项目清单,对未列入项目清单的一律不得安排指标报批,负面清单中1-7项一律不得列入项目清单。

五、职责分工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县府办、县委政法委、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等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联动、形成合力,重点加快项目立项、初步设计、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区核查、林地占用等要件的审批和审查内容的审核,加强与省市职能部门对接和对乡镇人民政府的督促指导,实现建设用地审批委托事项工作的无缝对接。

县府办:负责用地报批协调,负责用地审批内部审批表审签的运转,负责办理请示件的批复。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承接省人民政府委托下放土地审批权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在委托审批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建设用地审查和用地预审审批等工作。负责占用林地审核、地质灾害评估和重要矿产压覆评估备案,办理建设项目预审和选址意见;负责征地有关请示文件的起草等。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的部署,适时开展阶段性自查评估工作,针对自查评估发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意见。同时,完善审批权委托工作的配套措施,进一步创新审查机制、改进审批程序、优化报批材料、规范审查标准、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

县委政法委:负责(征地)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的备案。

县发改局:负责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拟征收的集体土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负责项目的立项批复、核准或备案。

县经信局:负责工业产业的项目准入把关。

县司法局:负责县人民政府受委托做出的征地批文涉及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协调、指导。

县财政局:负责及时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级耕地开垦费,安排落实耕地占用税资金。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的审核意见。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项目是否符合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审查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审批权限内占用水域的占补审批,出具涉及国有水域的收回意见。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标准农田占补(置换)申请审核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负责具体项目环评的审批和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地的政策处理和项目用地报批组件材料的提供及其他相关工作。具体负责提供规划用地范围红线、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送达、张贴、回证(回执)、照片;负责勘测定界报告和图表、使用权调查图表、青苗及附着物图表;负责社会风险评估,负责提供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含签到表、照片)、征地补偿登记情况表、分户征地补偿协议、农村村民住宅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及签订情况说明、村补偿资金到位情况说明、项目实施情况说明、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说明。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的县承接省人民政府委托下放土地审批权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县府办、县委政法委、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统筹推进省人民政府委托下放土地审批权承接工作,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完善审查机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试点实施委托下放土地审批权的要求,制定出台用地审查细则、会审制度等配套措施,进一步细化用地审查规则,统一用地审查标准,建立会议审议等审查机制,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推进用地审批提质增速。

(三)强化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下放权力事项监督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14〕34号),切实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适时组织开展自查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改进用地审查审批工作。按照规定做好省人民政府委托下放土地审批项目备案工作,做到即批即报。加强建设用地批中批后监管,建立用地报件质量通报制度,定期对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组件材料、质量和真实性等情况进行通报。对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把关不严、质量不高、补正不及时、承诺到期未兑现、瞒报漏报等情况,建立统计台账,定期通报,并对情况严重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约谈问责、核减下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七、实施时间

本文件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