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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提高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防范采掘施工作业事故,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本《通知》。现就《通知》中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依据 根据依据《安全生产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62号令)、《浙江省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 二、《通知》制定主体 明确各乡镇应急管理机构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实施对辖区内的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明确有关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通知》制定流程 由县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收集法律依据并编写《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由政策法规科汇总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于2020年12月15日-2021年1月15日期间,在门户网站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30日,期满未收到反馈意见。经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审议通过。于2021年1月22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平应急〔2021〕6号)。 四、《通知》适用范围 《通知》适用于各乡镇应急管理部门强化对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严格对采掘施工作业事故管理;平阳县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履行主体责任,要依法取得安全许可、实行备案制度等。 五、《通知》实施时间 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程序,应当参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执行,施行日期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通知》自2021年1月22日起施行。 六、解读单位和联系人 解读单位:平阳县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游兆盈 电话:0577-63882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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