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平罚〔2021〕130号 倪良正: 浙江倪氏徽章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1年9月9日对浙江倪氏徽章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浙江倪氏徽章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现担任浙江倪氏徽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浙江倪氏徽章有限公司年产300万件电泳全自动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6年11月21日由平阳县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建设,该技改项目于2016年11月正式投入生产。2021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阳县宋埠西湾海涂围垦区电镀园区A06的浙江倪氏徽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浙江倪氏徽章有限公司二楼电泳车间的电泳项目正在进行生产,未能提供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经收集后排至平阳海源污水处理厂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烘道有机废气经水喷淋+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物质锅炉废气经布袋除尘+水喷淋处理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 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浙江倪氏徽章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1年9月9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5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浙江倪氏徽章有限公司二楼电泳车间的电泳项目正在进行生产,未能提供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3.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浙江倪氏徽章有限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的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浙江倪氏徽章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二楼电泳车间的电泳项目已经投入生产,未能提供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平责改〔2021〕139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于2021年9月10日已经责令浙江倪氏徽章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6.《关于浙江倪氏徽章有限公司年产300万件电泳全自动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平环建〔2016〕151号)复印件1份,证明浙江倪氏徽章有限公司的技改项目于2016年11月21日已经平阳县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复。 7.《温州市“三线一单”(平阳县环境管控单元图)》复印件1份,证明浙江倪氏徽章有限公司位于平阳县生态红线区域外的情况。 8.《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浙江倪氏徽章有限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浙江倪氏徽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13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1〕13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2021年10月15日,你进行了陈述、申辩,当事人认为:处罚事实清楚,已经认识到环保违法错误,且浙江倪氏徽章有限公司已经改正违法行为,资金困难,难以承担罚款,请求从轻罚款处罚。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1〕130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和《关于要求从轻处罚的报告》为证。 2021年10月22日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讨论认为,浙江倪氏徽章有限公司采取整改措施并已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环境危害后果,符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的从轻处罚情形,从轻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1年9月10日已经责令浙江倪氏徽章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裁量起点和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验收情况、建设项目地点、排放污染物种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和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浙江倪氏徽章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倪良正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肆仟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和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