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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01/2021-111867 主题分类 证券,保险,信用,审计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县府办
生成日期 2021-10-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平政办〔2021〕79号
其他信息

关于印发《平阳县金融专员(金融顾问)制度》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1〕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金融专员(金融顾问)制度》已经县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金融专员(金融顾问)制度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精神,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持续深化融资畅通工程,推进企业股改、挂牌、上市,引导企业运用金融工具优化融资结构,深入开展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引导乡镇和企业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根据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建立金融专员(金融顾问)制度。

一、总体要求

以《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凤凰行动”计划为指导,以《平阳县金融专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为基础,以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核心,向企业委派金融专员(金融顾问),组建金融专家顾问团,为乡镇、企业开展金融服务工作,推进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深度融合,引导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引导乡镇、企业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工作,提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全县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思路

从我县机关单位、乡镇选派一批金融专员,委派拟上市(挂牌)和上市(挂牌)企业;从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选派一批助企金融顾问,委派重点扶持企业;从县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选派金融专家顾问,形成县金融专家顾问团,统一为全县各乡镇提供金融服务。通过建立双“1+X”服务机制,暨“1名金融专员+X名助企金融顾问”“1名助企金融顾问+X家挂钩联系单位”,由1名金融专员和X名助企金融顾问组成一小组,金融专员任组长,为挂钩联系单位开展金融服务工作。

三、主要职责

金融专员(金融顾问)应发挥专业优势,为挂钩联系单位合理运用金融工具、优化融资结构、防范金融风险提供咨询服务。

(一)金融专员。

1.定期深入拟上市(挂牌)和上市(挂牌)企业,牵头引导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推动企业股改、上市(挂牌)工作,协助企业开展债券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运作;

2.牵头组织助企金融顾问,开展金融服务工作,督促助企金融顾问定期排摸挂钩联系单位金融服务需求,按季召开小组会议,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思路,收集、汇总助企金融顾问金融服务季度(年度)工作总结,于每季度次月15日前一并报至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3.根据助企金融顾问反馈的未能解决的挂钩联系单位金融服务需求和存在的问题,组织召开小组会议,进行统筹协调解决,或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报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予以协调;

4.牵头做好我县金融政策和金融风险防范知识的宣传工作;

5.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

6.根据工作需要,应承担的其他事项。

(二)助企金融顾问。

1.定期深入挂钩联系单位,了解、掌握金融服务需求,协助制定融资与理财规划,制定融资与理财方案,负责与各金融机构接洽,协调解决挂钩联系单位合理融资与理财需求,或报小组会议进行统筹协调;

2.协助挂钩联系单位开展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制定风险化解方案;

3.深入挂钩联系单位宣传普及金融政策和金融风险防范知识;

4.按季度向组长报送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5.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

6.根据工作需要,应承担的其他事项。

(三)金融专家顾问。

1.立足自身职能,发挥专业优势,为乡镇在推动企业股改、上市(挂牌)过程中提供专业的信贷、证券、会计、法律等服务;

2.指导乡镇辖区合法合规开展发债等融资工作,指导乡镇制定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方案,严防金融风险,推进金融风险化解工作;

3.按季度向组长报送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4.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

5.根据工作需要,应承担的其他事项。

四、运行机制

(一)建立金融专员(金融顾问)工作组织领导机制。

成立平阳县金融专员(金融顾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和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委组织部、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人行平阳支行、温州银保监分局平阳监管组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开展协作,协调解决金融专员(金融顾问)具体工作和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共同助力企业更好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由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责任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二)建立金融专员(金融顾问)人才库。

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从我县机关单位、乡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县内外银行、证券、会所、律所等专业服务机构中选派一批业务骨干,建立全县金融专员(金融顾问)人才库,派出金融顾问的银行、证券、会所、律所等机构为我县金融顾问单位。

1.选派对象。由我县机关单位和乡镇持有董秘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证、基金从业资格证或经济类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的业务骨干组成金融专员团队;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基层分支机构负责人、业务骨干(三年以上从业经验、无过往不良从业记录)组成助企金融顾问团队,党员予以优先考虑;由县内外专业能力强的银行、证券、会所、律所等专业服务机构人员组成金融专家顾问团。

2.选派程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联合各有关成员单位,开展金融专员(金融顾问)推荐工作。县机关单位、乡镇、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金融专员(金融顾问)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推荐名单和原金融专员库名单并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形成金融专员(金融顾问)人才库,人才库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三)建立金融专员(金融顾问)需求库。

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联合各有关成员单位,择优筛选出最近一年度“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为A或B类的规上工业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商贸业龙头企业、上市(挂牌)企业、拟上市(挂牌)企业和其他重点扶持企业200家,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形成金融专员(金融顾问)需求库,需求库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四)建立金融专员(金融顾问)双向选择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联合各有关成员单位,开展金融专员(金融顾问)委派工作。每家企业初选1家县域内银行类金融顾问单位,上市(挂牌)和拟上市(挂牌)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实际再初选1名金融专员,根据所属行业和企业性质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的初选结果和匹配情况进行统筹调配委派人员,形成初步委派建议和分组建议,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并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确定委派方案和分组方案;原则上每名助企金融顾问最多挂钩联系6家企业,每名金融专员最多挂钩联系2家企业,委派期限为三年。

(五)建立金融专员(金融顾问)培训机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金融专员(金融顾问)进行培训,邀请专家讲师向金融专员(金融顾问)讲解我县现有的企业股改上市、贴息奖励、风险分担等惠企金融政策,传授挂牌上市、直接融资、信贷融资、外汇服务、支付结算、投资理财、风险防范等方面的知识,提升专业能力和水平,提供更好更优质地金融服务。

(六)建立金融专员(金融顾问)监督管理机制。

金融专员(金融顾问)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企业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共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服务单位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针对金融专员(金融顾问)的投诉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登记,投诉经查实后,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约谈警告、取消委派资格等处理;助企金融顾问的投诉核查情况作为其所在金融机构年度业绩考核与千人评议等的扣分依据。

(七)建立金融专员(金融顾问)年度考核机制。

每年对各助企金融顾问金融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由各小组组织召开年度述职会,经个人述职、集体推荐、组长审核后,按一定比例确定“优秀金融顾问”候选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员单位召开金融专员年度述职会议,对各金融专员的履职情况(组织协调和金融服务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根据各金融专员的履职述职情况,按一定比例现场推荐确定“优秀金融专员”候选名单;优秀金融专员(金融顾问)候选名单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县委组织部、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人行平阳支行、温州银保监分局平阳监管组等成员单位发文通报考核优秀名单;县机关单位、乡镇在评定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时,应优先考虑获“优秀金融专员”称号的同志,对年度取得重大成果的,如挂钩联系企业成功上市等,建议金融专员所在单位在当年个人年度考核时确定其为优秀等次;各金融机构应当结合单位考绩办法对获“优秀金融顾问”荣誉的员工给予适当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服务指导。金融专员(金融顾问)每月要至少1次主动深入挂钩联系单位,宣讲金融政策、金融知识,了解金融服务需求,积极提供建议和服务,并做好记录;要坚持问题导向,要结合挂钩联系单位实际情况,拟定具体措施并推动落实。

(二)强化融资对接。金融专员(金融顾问)要根据挂钩联系单位实际融资需求情况,帮助制定融资方案;指导挂钩联系单位合理运用知识产权、存货、应收账款等进行抵质押贷款,协调金融机构给予增加授信额度、贷款利率优惠等政策,帮助挂钩联系单位落实贷款资金,降低融资成本。

(三)积极主动配合。企业应向金融专员(金融顾问)及时反应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发展规划等情况,金融专员(金融顾问)要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企业要与金融专员(金融顾问)加强沟通联系,主动接受金融专员(金融顾问)的指导,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增强防范经营风险和债务违约风险的能力。

(四)加强风险防控。金融专员(金融顾问)提供的金融服务建议和产品建议,由挂钩联系单位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和自身实际状况自行决策,自担风险;挂钩联系单位要杜绝投机取巧、过度负债的投融资行为,严防金融风险。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