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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01/2021-111868 主题分类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其他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县府办
生成日期 2021-10-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平政办〔2021〕80号
其他信息

关于印发《平阳县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1〕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政务新媒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0〕195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注册并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打造一批群众爱看爱用的政务新媒体,构建定位清晰、整体协同、迅速响应的政务新媒体矩阵体系,使政务新媒体真正成为移动互联网时代提升政府效能和公信力,更好联系和服务群众的重要平台。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主要任务是发布政府信息、开展政策解读、深化政民互动、提供便民服务、回应社会关切、收集社情民意、引导公众舆论、化解社会矛盾。

第五条  政务新媒体工作要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能职责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县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办公室或指定的专门科室是本部门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新媒体的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的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履行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竞争择优委托具有新闻采编资质或新媒体运营服务经验的相关机构,具体承担政务新媒体平台建设、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应用开发、推广传播、运营维护、安全防护等日常运维工作。

委托专门机构承办的,应当明确约定权责,签订保密协议,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

第八条  全县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三章  开设、整合、变更、注销

第九条  除涉密单位和不对外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外,应当开设政务新媒体,其他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

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各地各部门开展重要活动或专项工作,原则上不单独开办政务新媒体。

禁止任何个人以单位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原则上不得以单位内设机构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不得在国家有关主管单位未予核准的新媒体平台开办政务新媒体。

第十条  严格按照集约节约原则统筹“浙里办”等移动客户端(APP)建设,避免“一哄而上、一事一端、一单位一应用”。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客户端及在“浙里办”移动客户端中提供的各类服务应用要全面支持互联网第6版(IPv6),支持在不同移动终端便捷使用。

整合全县政务服务类移动客户端(APP),原则上不得新建政务服务类移动客户端,原自建的逐步停用,实现掌上办事“浙里办”一端通办。

第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简洁规范,头像(LOGO)应特点鲜明,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全县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各单位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应于7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向上一级政府政务新媒体工作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备案应通过全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同时填写《平阳县政务新媒体管理备案表》提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第十四条  凡开设政务新媒体,均应成立运营管理专班,明确分管领导和管理机构,有内容编辑,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第十五条  对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政务新媒体,要清理整合,确属无力维护的要坚决关停。

第十六条  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须经本单位集体研究或主要领导同意,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内容保障与功能建设

第十七条  政务新媒体的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确保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安全性和公信力。

日常信息审核发布,由主办单位经审核后按程序审定签发;突发公共事件和热点敏感问题信息发布,按照涉事责任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发布第一声的原则,通过政务新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第十八条  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制作发布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

应当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做好栏目设置、主题策划和线上线下联动,深入推进政务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加强政策解读、运用生动活泼、简明易懂的语言,以及图表图解、音频视频、数据实例等形式在政务新媒体推送。

第十九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科学分类,采取适合新媒体特点和网民喜闻乐见的表达方式、确保准确权威、语义明确、语言规范、发布及时、与政府网站所载信息同根同源。同一信息在不同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应保持一致。除节假日外每周至少更新发布2条信息。

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和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和链接广告页面。

第二十条  建立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更新机制。以文字、图片类信息为主的政务新媒体每周至少更新1次,以视频类信息为主的政务新媒体每2周至少更新1次。鼓励加工制作原创类政务信息,逐步提高原创信息发布比例,原则上每两周至少发布1条原创信息。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信息发布沟通机制。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应提前做好沟通协调。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应当去标识化技术性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规范转载发布行为。凡转载发布的信息,均应注明来源,保证来源可追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党和政府网站及有关主管单位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严禁转载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和商业广告等经营性信息。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发布的,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重要政策信息,各级各类政务新媒体应及时转载。

第二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应建立健全公众留言回复机制。畅通政民互动渠道,认真做好公众留言察看、处理反馈工作。对群众留言及答复内容应当定期整理、健全完善全面、权威、有效的咨询答问库。对群众诉求应限时办理、及时反馈;对收集到的、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及时转送有关业务部门。

第二十四条  鼓励政务新媒体开通办事服务功能,围绕利企便民,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环节,大力推进掌上办事。

凡开通并提供办事服务功能的,均依托本地区、本部门已有的办事系统,做好办事入口的汇聚整合和优化,确保政务新媒体各项办事服务信息与政府网站、政务热线、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线上线下融合通联、数据互联共享、实现数据同源、服务同根、一次认证、一网通办。

第二十五条  应将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政务舆情回应的重要平台。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按程序及时发布由有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应邀请有关业务部门正面回应。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应及时辟谣。

第二十六条  政务新媒体如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传播网络视听节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具备相应资质。

第五章  运行维护与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条  政务新媒体日常运维应当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和落实内部操作规范,加强后台管理,认真做好有关数据整理、分析、归档入库工作。

要为政务新媒体内容保障、运维监管提供必要经费,按财政经费管理予以保障。

第二十八条  政务新媒体应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严格对政务新媒体的登录账号、密码和使用终端进行安全管理。从事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人员,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加强离职人员安全保密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政务新媒体不得参与商业性、盈利性经营活动;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

不得强制要求群众关注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务新媒体、下载使用自建的政务移动客户端或对本单位本系统发布的政务新媒体信息进行点赞、转发。

第三十条  强化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有损用户权益的内容,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要严格管理,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十一条  定期开展平台应用程序、操作系统以及数据库的安全检查、及时处置安全风险。做好备份、恢复、容灾和安全认证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建立值班值守制度。政务新媒体相关负责人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网络安全和舆情事件要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办理。

第六章  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应将政务新媒体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评估。对运营良好、效果显著的政务新媒体和工作成成效突出的主办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激励表扬。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三十五条  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账号,主管单位依法依规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或者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或数据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可向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提出异议。有关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收到异议申请的,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前开设的政务新媒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补办有关备案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