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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浙价资〔2018〕10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我县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平阳县范围内取用城镇公共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户。现阶段不具备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非居民用户,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按照县政府印发的《平阳县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格〔2017〕244号)执行。对同一非居民用户不同时执行超定额用水加价和超计划用水加价政策。 二、用水定额核定 按照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实施《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9年)》的通知规定的用水定额标准执行。 三、收费标准 用水定额内的用水,按照现行规定水价缴纳水费;超过用水定额用水的,超过部分除按照规定价格缴纳水费外,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一)超定额用水量3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0.5倍缴纳。 (二)超定额用水量30%以上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倍缴纳。 (三)“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用水定额管理的企业,超定额用水量3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0.6倍缴纳;超定额用水量30%以上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2缴纳。 (四)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四、执行时间 上述标准自2021年11月21日开始实施。 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0月21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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