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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 补贴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省市有关稳就业工作的要求,促进残疾人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2020〕1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温残联〔2020〕28号)和《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办〔2016〕22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落实我县残疾人就业补贴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与条件 1.具有本县户籍,劳动年龄段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 (1)参加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的残疾人; (2)参加省、市、县残联系统组织培训的残疾人; (3)参加县级(含)以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残疾人。 2.具有行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并热心助残,以师带徒的形式,对本县户籍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非遗传承人、大师工作室。 (二)补贴标准 1.残疾人参加县级残联组织的职业培训,免收职业培训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等费用,并给予报销相关交通费。 2、残疾人参加省、市残联组织的职业培训,按照省、市残联有关文件规定给予报销相关费用。 3.残疾人参加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按照《关于印发 4.师带徒培训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对承担县级带徒任务的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非遗传承人、大师工作室,其场地、授课、耗材及食宿等费用按照财政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补贴。县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非遗传承人、大师工作室等应与残联签订师带徒培训项目协议。 5.残疾人选手参加县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或赛前集训的误工费按每人每天100元给予补贴。对参加国际级、国家级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选手,县本级参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参加省级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选手,其奖励标准前八名分别为5000元(税前、下同)、4000元、3000元、 2000元、1500元、1200元、1000元、800元,未获奖的参赛人员给予鼓励奖200元;对参加市级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选手,其奖励标准前八名分别为3000元、2000元、1500元、 1200元、1000元、800元、600元、500元。对参加县级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选手,其奖励标准分别为一等奖奖励1500元,二等奖奖励800元,三等奖奖励500元。 (三)申报流程 1.残疾人参加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补贴根据《关于印发 2.师带徒培训补贴 签订师带徒培训项目协议(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学徒《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非遗传承人证书或工作室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四)审核发放 根据补贴和标准进行审核,其中师带徒的在协议执行结束后发放。 (五)资金来源 1.残联系统组织的职业培训、种养业培训、师带徒项目,残疾人选手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或赛前集训误工费以及奖励,所需资金从财政预算中列支; 2.残疾人参加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补贴按照《关于印发规定列支。 二、残疾人创业创新补助及奖励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合法从事各领域、各形式自主创业的残疾人。 (二)补贴内容 残疾人自主创业创新按《关于印发<平阳县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平财行〔2020〕447号)规定执行。 (三)资金来源 残疾人创业创新补助按《关于印发<平阳县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平财行〔2020〕447号)规定执行。 三、残疾人“种养加”基地补贴 (一)补贴对象 平阳县内经注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的残疾人“种养加”基地。 (二)补贴标准 1.每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有工资发放记录,日均劳动报酬在于100元以上且全年用工不少于80天),给予基地每人每年不高于5000元补贴。 (三)申请和审核 1.申请 向乡镇残联提出申请。 2.审核 乡镇残联根据补贴标准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报《平阳县残疾人“种养加”基地申请表》于每年7月底前上报县残联。 (四)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从财政预算中列支。 四、残疾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从事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的并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低保和低保边缘持证残疾人按我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30%给予补贴,其他持证残疾人按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三)申请和审核 1.申请 向乡镇残联提出申请。 2.审核 乡镇残联根据补贴标准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报《平阳县残疾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4)、《平阳县残疾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汇总表》于每年7月底前上报县残联。 (四)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从财政预算中列支。 五、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凡本县范围内,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均为补贴对象。 (二)补贴内容 1.岗位补贴 (1)补贴条件 ①安排的残疾人职工(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应为温州市户籍,并在年度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用工情况申报期内通过用工审核; ②在上年度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 ③按月实际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50%以上。 (2)补贴标准 上年度按月实际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50%以上的用人单位,每安置1人,每年按当地2个月的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计算标准:岗位补贴金额=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2×实际安置残疾人月份(≥6)÷12。 (3)申请材料 ①《平阳县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申报表》(附件2),每年的6月底前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②平阳县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确认单; ③上年1-12月温州市户籍残疾人职工《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专用》缴纳档案; ④对公账号上年1-12月支付本市户籍残疾人职工银行流水清单。 2.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 (1)补贴条件 ①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以年度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用工情况申报审核结果为准,按月实际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50%以上,且安排残疾人职工数比应安排人数多1人及以上; ②残疾职工中,温州市户籍残疾人占50%及以上。 ③在上年度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 (2)补贴标准 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按当地上年最低月工资标准的4 倍给予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计算标准:超比例补贴金额=核定补贴超额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在职残疾职工数-在职职工总数×1.5%)×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4。其中,核定补贴超额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只计整数部分。 (3)申请材料 ①《平阳县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申报表》; ②平阳县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确认单; ③上年1-12月温州市户籍残疾人职工《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专用》缴纳档案; ④对公账号上年1-12月支付温州市户籍残疾人职工银行流水清单。 (三)申请与审核 1.申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县残联提出各项补贴申请。 2.审核 县残联根据补贴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告知用人单位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相关申请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四)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从财政预算中列。 六、资金监管 各乡镇残联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随意提高补助标准或截留、挪作他用,对虚假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事项说明 1、原制定的有关残疾人优惠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2、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特别明确执行期限的除外)。涉及国家、省级规定调整的,按其规定执行。原《关于印发〈平阳县百名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残联[2010]43号)同时废止。 3、本通知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1、师带徒培训XX项目协议 2、平阳县残疾人“种养加”基地评定标准 3、平阳县残疾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 4、平阳县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表
平阳县残疾人联合会 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阳县财政局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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