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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1〕9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2021年度平阳县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度平阳县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方案 为更好推动我县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根据《温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温政发〔2014〕77号)和市政府有关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安置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2021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方案如下: 一、安置对象 本方案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平部队现役军人配偶。截至2021年9月1日,符合在我县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共计4人。其中31610部队55分队1人、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平阳大队3人。 二、安置程序 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按照申请公示、审核确认、编制下达、接收安置4个步骤开展。 (一)申请公示。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填写《平阳县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申请登记表》(详见附件3),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由随军家属所在单位等部门签署意见,经现役军人所在团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核,并在所在部队公示。 (二)审核确认。各部队将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及公示结果汇总后报县人武部政工科进行审核和身份认定。县人武部政工科依据平阳县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排序规则进行安置选岗先后顺序排序,排序情况通报各申请安置对象并经各驻平部队及现役军人确认后,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详见附件1)。 (三)编制下达。根据各驻平部队报送的随军家属安置需求,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县人武部、县国资办等单位编制随军家属安置计划,统筹安排一批国企岗位用于解决随军家属安置问题,安置计划报县政府同意后下达。 (四)接收安置。各接收单位根据下达的安置计划,研究落实随军家属安置的具体岗位,并负责办理接收手续。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经本人提出申请,并经现役军人所在部队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进行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随军家属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签定《随军军属货币安置协议书》(详见附件2)后,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一次性发放安置费10万元,安置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保障,并于2021年年底前发放到位。 三、相关规定 (一)2021年9月1日以后符合随军未就业政策的家属安置方案另行制定。 (二)凡是证明材料提交不全的,取消随军家属当年安置资格。对档案弄虚作假的,通报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师(旅)级单位,取消安置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当年已确定安置的随军家属不参加选岗的,视为放弃当年就业安置资格,但可以选择货币安置;参加选岗后放弃岗位的或未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取消当年的安置资格。 附件:1.平阳县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排序规则 2.平阳县军人随军家属货币安置协议书 3.平阳县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申请登记表 附件1 平阳县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排序规则 根据《温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为确保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经县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以下条款依次排序: 1.按照职级高低进行排序(士官排在干部之后,专业技术干部排在同职级行政干部之后); 2.职级相同者,根据《温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确定,重点安置对象在同职级范围内优先排序,无重点安置对象的按任职时间先后排序; 3.任职时间相同者,按入伍时间先后排序; 4.入伍时间相同者,按家属随军时间先后排序; 5.家属随军时间相同者,按家属学历高低排序。 附件2 平阳县军人随军家属货币安置协议书 编号 甲方: 乙方:(随军家属) 根据《温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乙方自愿选择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系现役军人 的家属,随军批准时间为 年 月 日,户籍所在地 县(市、区) 乡镇(街道)。现乙方书面申请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并自愿放弃政府按月向其发放的生活补贴费。 2.甲方根据乙方提出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的书面申请要求,经研究,同意乙方的申请要求,并视为乙方已就业,甲方不再负责乙方的就业安置工作。 3.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可向甲方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拾万元整。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 甲方: 乙方: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平阳县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申请登记表
备注:1.此表第一面由随军家属如实填写; 2.此表一式三份,配偶所在部队师级单位干部部门、县军属安置办、接收安置单位各一份; 3.报审时提供本人户口簿、结婚证、军人证件原件、复印件和随军批复等。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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