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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平阳县支行、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平阳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平银发〔2016〕4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县2021年下半年第二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给予贴息。2021年下半年第二批申请贴息5人,金额合计60918.22元,款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代偿”专项中支出。 该款项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分别下拨各账户,请确保专款专用。 附件: 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 阳 县 财 政 局 2021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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