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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护院建设的意见


平民〔 2021〕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满足广大老年人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需求为目标,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原则,大力发展社区微型养老机构,进一步健全服务设施、拓展服务网络、强化服务队伍、培育服务组织、规范服务管理,积极探索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新途径,努力实现我县城乡养老服务全覆盖。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社区嵌入式微型养护院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23年,全县力争新增社区嵌入式微型养护院20个以上:在经济条件好、老年人数多、居住集中的城镇新建社区嵌入式微型养护院;将农村现有办公服务用房、闲置公房、村合并后多余办公楼、闲置村级学校改造为社区嵌入式微型养护院;在乡镇卫生院或医疗卫生机构“嵌入”微型养护院。已建成的城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护院,要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建章立制,加强管理,提档升级,保持良性运营,并扩大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

建设要求

(一)功能定位

社区嵌入式微型养护院是指介于机构养老和社区照料之间的微型机构。主要依托与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合作,针对失能半失能、高龄独居等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群体,开展生活服务、社区照料、全托半托、医疗康复、文体活动服务,让老人不出家门或在社区就可享受养老机构的高质量专业化的护理服务。

(二)建设标准

设置床位10-75张;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单床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0㎡,老年人居室内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不低于6㎡,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0㎡。有条件的机构,可同时设置医务室或护理站等医疗服务场所。

社区嵌入式微型养护院一般配备院长1名(可兼职),专业社会工作人员1名(可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可兼职),医务人员1名(可兼职)、护理人员按比例配备与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6。连锁化、品牌化的社区嵌入式微型养护院可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调配人员。

(三)资质条件

社区嵌入式微型养护院应该具备以下资质证明和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房产归属证明;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手续;设置医疗卫生机构的,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置医务室的,实行备案管理;在民政部门按养老机构备案。

(四)建设主体

一是政府投资为主。整合政府闲置公建配套设施资源或由当地政府投入资金建设(改造),后期交付专业的社会组织运营管理,独自运营和盈利。以政府主导的社区嵌入式微型养护院,主要为居家失能失智老人、高龄独居老人、重度残疾老人等提供保障型服务。

二是村集体为辅。充分利用村集体闲置场所、老人公寓等资源,建设嵌入式微型养护院,通过与第三方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有需要的老人开展助餐、助洁、助浴、助行、助购等特色生活服务。同时开发短期照料、法律援助等定制化、个性化服务项目,努力满足居家老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三是市场机制补充。以“物业服务+养老服务”的模式,整合社区现有人员、设施、服务商等养老配套服务资源,在物业服务升级过程中嵌入养老服务功能。以市场机制为辅的社区嵌入式微型养护院,主要为面向更加广泛的受益群体提供多层次、个性化、高端化的养老服务。

(五)运营模式

社区嵌入式微型养护院要建立全方位、综合性、社区“7x24”综合照护服务模式。乡镇和村集体主办的要通过招标程序,引进专业化养老服务主体,实行社会化运行。要加强服务流程的规范和服务质量的提高,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同时,要积极参与并申报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实现高质量、多元化发展。

保障措施

(一)建设运营支持

县民政局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对乡镇和村集体主办的社区嵌入式微型养护院建设项目给予经费补助。公办新改扩建项目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村集体新改扩建项目经验收及第三方机构审价后,按投入金额的三分之一给予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时,参照养老机构给予星级运营补助标准,对评为三至五星级养老机构的,每年补助3万元、5万元、8万元。各乡镇要通过购买服务、制定扶持措施等方式支持社区嵌入式微型养护院运营。同一项目、同一地址不得重复享受建设、运营资金补助。

(二)推进配建养老设施落地。严格落实《温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加大督查检查力度,确保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优先用于社区嵌入式养护院。鼓励支持社区嵌入式微型养护院实行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运营。

(三)严格项目管理。社区嵌入式微型养护院建设工作是加快我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快社区嵌入式微型养护院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发挥主体作用,加强组织指导,确保建设任务按时完成。

附件:社区嵌入式微型养护院任务数

平阳县民政局           平阳县财政局

2021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4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