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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阳县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民〔2021〕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平阳县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平阳县民政局          平阳县财政局

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平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平阳县医疗保障局      平阳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3月9日印发

平阳县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编号:MZ∕T039-201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养[2020]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对象为申请享受本县养老服务或照护服务政策待遇及其他需要评估的人员,以及主动提出评估申请的老年人。重点对象是因伤病、残疾、衰弱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持有明确医学诊断证明且已经过六个月(含)以上治疗仍不能生活自理的人员。

第三条 评估机构由县民政局认定。依法独立登记且有评估力量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县级社会福利中心,本县范围县级以上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乡镇养老服务中心、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可申请成为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中评估人员不少于6人,专职评估人员不少于 3人,其中1名以上为专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或高级养老护理员;兼职人员应有服务合同。

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服务工作。

县民政局指导各地开展评估工作。组建老年人能力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对评估标准修订、评估人员培训、评估结果争议处理等提供技术支撑。同时对各地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评估人员按工作类型分为评估员和评估督导员。

评估员是具体实施评估的人员,应具有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医学、护理学学历背景。经县民政局组织培训且考试合格。

评估督导员是指导评估实施并确认评估结果的人员。应具有医学、护理学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之一,或者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经县民政局组织培训且考试合格。

县民政局建立评估员培训制度,提高评估专业水平。评估培训工作的费用,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五条 评估分为生活活动能力和认知能力评估。

生活活动能力:对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行走移动等进行评估,得出生活活动能力评估结果。

认知能力:对定向力、记忆力、注意力、计算力、回忆能力、语言能力等进行评估,得出认知能力评估结果。

根据评估标准,生活活动能力、认知能力评估等级分为能力完好、轻度受损、中度受损、重度受损四个等级。

评估结果根据生活活动能力和认知能力评估等级经综合评分分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

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中的多重残疾老年人可凭残疾证显示的残疾等级,评估结论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

年满60周岁1-4级伤残军人可凭残疾军人证显示的等级,评估结论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为1-4级的老年人,评估结论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致残程度鉴定为5-6级的老年人,评估结论为中度失能的老年人。

第八条 评估申请。能力综合评估原则上实施依申请评估办法,由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人通过电话预约、登录评估系统在线申请(依托“浙里养”评估系统建设,系统启用前可拨打96345社会服务热线预约)或者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提出申请。对确有必要评估且没有提出申请的,县民政局可以指定评估机构主动予以评估。

第九条 现场评估。每次评估由评估机构派出2名评估人员,其中1人为专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或高级养老护理员,按照标准工作流程上门或在机构内实施评估后形成评估结果。

对疑似重度失能老年人的评估,上门实施评估服务;对其他申请人的评估,可在监护人或委托人的陪同下在评估机构内实施。

第十条 评估要求。申请人(或监护人、委托人)需提前准备好不少于半年的既往病历等基本资料并携带身份证明参加评估;评估疑似精神、认知、智力障碍人员时监护人应在现场,并做好评估视频录像;评估人员如实记录评估信息;被评估人或监护人应在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的相关表格上签名确认已经被评估;评估信息(含录像)由评估机构妥善保管,以备接续评估、争议处理或监督检查时使用。

近30天内出现过2次及以上攻击行为(如打人、摔东西、骂人、尖叫)或抑郁症状(情绪低落,不爱说话,不爱梳洗,不爱活动;甚至出现妄想、幻觉、疑虑、自杀念头或自杀行为)时,须经过精神科医生诊断。

第十一条 评估时限。整个评估工作流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疑似精神、认知、智力障碍人员的评估,在一个评估时段内,可以采取再次抽审等方式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评估结论告知。评估机构应对评估情况、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后形成评估结论并将评估和审查情况备案,及时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委托人),由其在《平阳县老年人养老服务照护告知书》上签收或留存寄达证明。

第十三条 接续评估。经评估为能力正常的,原则上应在前一次评估一年后提出;评估结论为中度、轻度失能的老年人,每六个月接续评估一次;特殊情况的,可以即时申请。

第十四条 异议处理

(一)申请人或监护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平阳县老年人养老服务照护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查申请。评估机构应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重新安排评估人员进行复查,并做出复查意见。复查时,参加第一次评估的评估人员必须回避。

(二)申请人对复查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县民政局提出异议处理。5个工作日后提出异议的,县民政局不再受理。

(三)县民政局应安排其他评估机构进行终评,自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做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为本轮评估最终结论。

第十五条 结果应用。各有关部门依据评估结论为老年人办理养老服务补贴、安排居家上门服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提供康复护理服务、发放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该使用评估结论的情况。

第十六条 评估费用。本县特困、低保、低边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三老”人员以及县级部门主动发起的接续评估人员的评估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其他对象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自负。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向县民政局申请复核,复核结果维持原级别的,评估费用自理;复核结果比原级别高的,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和财政各承担一半。困难老年人因身体变化,临时申请增加能力评估的(原则上自初评之日起6个月后),评估等级变高的,评估费用由财政承担,否则,由申请对象承担。

第十七条 结合市场服务收费情况和每次评估的用时情况,县民政局在公开服务机构时同步公开各机构的上门评估收费和机构内评估收费情况。具体收费价格依据有关程序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政府承担评估费用的,实行“先评估后付费、先核准再补贴”的资金核算发放管理方式,严格以评估系统在线记录并核准数据为准,作为结算财政补贴的重要依据,落实精准化、信息化管理及监控。

第十九条 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各镇乡与评估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查证处理违规行为,将入选和解约机构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逐步健全评估系统,实现政府部门间评估和服务信息共享,跟进完善服务方案生成、执行、支付、监管等工作环节。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市县民政部门举办的评估培训,制定本机构培训、评估、复查、公开、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确保评估质量,主动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监管和公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县民政局进行约谈、警告,累计3次(含)的评估机构,取消其评估机构资格:

1.联系电话长时间占线、无人接听、关机、不在服务区以及空号;

2.不与申请人联系,擅自退单、驳回申请;

3.不使用评估系统,擅自使用纸质评估量表,后续上传;

4.未在规定时间受理评估申请且不向申请人联系说明,导致申请人不满;

5.评估实际收费价格与本机构对外公示的价格构成不符;

6.收费后不向申请人提供收费凭证;

7.不能按承诺提供上门评估;

8.评估人员资质和数量不符合《评估办法》有关要求;

9.接到群众投诉举报且查实的其他与评估有关的情形。

第二十二 评估机构被取消评估资质的,未接单的申请要由县民政局及时安排其他评估机构承担,向群众做好解释并及时处理,做好乡镇再次派单等工作;已接单但尚未完成评估工作的,要督促评估机构在5—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老年人基本信息表

2、老年人能力评估诚信声明

3、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试行)

4、老年人认知能力评定量表(试行)

5、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报告(试行)

6、平阳县老年人养老服务照护告知书

7、平阳县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备案表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