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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浙财监督〔2021〕10号)等文件要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派检查组自2021年9月6日开始,对你单位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财务状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现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反馈,并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内部控制执行不严。

1.抵押贷款未对二手住房抵押物进行外部评估。

平阳浦发村镇银行检查其期间存在抵押贷款未对二手住房抵押物进行外部评估的情况,如:严文兵2020年4月20日办理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90万元,莫正品2019年4月4日办理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69万元,均未对抵押物进行外部评估。

2.逾期60天但未进入诉讼环节的贷款未提交贷后检查报告。

平阳浦发村镇银行检查期间存在逾期60天但未进入诉讼环节的贷款未定期提交贷后检查报告的情况,截至2021年6月,逾期60天以上贷款余额425万元。

(二)股权未及时变更。

依据《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温平商初字第277号),股东温州市鹿城新兴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3%股权,涉及金额300万元,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给自然人贾江平所有。截至2021年6月,工商尚未办理股权变更。

(三)股利发放股东与工商登记的股东不一致。

2020年分红款9万元应发放给股东平阳县丹华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实际该笔9万元的现金分红直接用于归还平阳县丹华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股东的配偶曾平秋(33**************20)在浦发村镇银行的逾期贷款。

(四)收入未及时确认。

1、平阳浦发村镇银行2021年1-6月账面收入15016949.33元,2021年1-6月增值税申报表销售额15143692.64元,差异126743.31元,主要系2021年6月开具租赁收入发票126760.60元,但账面未及时确认收入。

2、平阳浦发村镇银行2020年9月收取中国人民银行平阳县支行利率互换收益金额233400元,应确认为收入,截至审计日,平阳浦发村镇银行仍将该笔金额挂账负债-向中央银行借款233400元,尚未确认收入。

平阳浦发村镇银行2021年6月其他应收款-代垫诉讼费119630.00元,未计提坏账准备。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请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所查出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我局。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在15日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附有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平阳县财政局财政监督局,联系电话63889728。

你单位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平阳县财政局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