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基本信息公开  > 行政执法  > 行政监管

整改通知书(平阳县商务局)


平阳县商务局

根据《平阳县关于开展全县财务专项检查的通知》(平财监督〔2021〕14号)等文件要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派检查组自2021年4月12日开始,对你单位2020年财务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反馈如下,请按要求作出整改: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市场采购项目管理不规范

1.自2019年设立市场采购项目以来,县商务局未牵头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正式文件。

2.2019年1月-2020年7月,县商务局将温州海关驻瑞鳌办事处开具的证明材料作为企业市场采购货值的依据,但温州海关驻瑞鳌办事处明确在证明材料中注明“该证明仅为企业申报反馈数据,不作为申请外贸补贴等专项的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职责:

制定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支出管理,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规定。

以上事实违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实施内部控制体系的具体工作步骤: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二)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余额3,217,594.40元,未能提供资产盘点材料,未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

以上事实违反《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三)财务管理不规范

1.其他应付款__其他应付(项目核算)2019年年初贷方余额55277.40元中包括2012年以前市局奖励金5000元、2015年市局奖励金30000元,2012年以前财政调节金8000元、2012年以前其他暂存749元、2012年以前购车款1601.40元、党费9927元(2018年党费6927元,2017年党费3000元)。以上明细科目未设置、未及时清理。

2.截止2020年12月,其他应付款__代扣住房公积金期末贷方余额-2266.50元、代扣医疗保险期末贷方余额-1344.88元、代扣失业保险期末贷方余额-680.56元,经查会计凭证,为2013年之前发生的尚未收回的个人自负部分。

以上事实违反《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3.截止2020年12月,资金结存__货币资金期末借方余额5000元是2016年以前累积结存的财政结余资金,根据平财行【2016】316号文件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历年结余的资金应当清理上缴财政。

以上事实违反《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二十七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整改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请平阳县商务局对其所查出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我局。

本通知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在15日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附有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平阳县财政局财政监督局,联系电话:63889728。

平阳县财政局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