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及救助金给付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及救助金给付

适用对象:公民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浙江省人大公告第18号)第二十三条 申请医疗救助,由本人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员、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可以凭相关证件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四、受理机构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五、决定机构

平阳县民政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直接享受医疗救助。

(二)因病致贫等其他对象依申请享受医疗救助。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二)《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

九、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或网上办理

办公地址: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十、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审批-给付

十一、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实现一站式结算的无须申请)


(此文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