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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平阳县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的通知》(平政办〔2020〕81号)相关规定,我中心联合相关部门对***材料浙江有限公司等9家总部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并公示,现按平阳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会议纪要(〔2021〕9号)精神,明确奖励资金如下: 一、对***材料浙江有限公司在2021年4月20日-2021年7月14日期间共缴纳税收2429388.31元,其中未开票收入产生的税费为45807.26元,核减后可纳入奖励政策税收共计2383581.05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772629.76元。 二、对温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2021年3月16日-2021年6月17日期间共缴纳税收3235618.98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1053761.49元。 三、对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17日-2021年7月15日期间共缴纳税收34029841.78元,其中滞纳金为1653.6元,核减后可纳入奖励政策税收共计34028188.18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11003945.12元。 四、对浙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2021年7月14日-2021年7月19日期间共缴纳税收9773792.6元,其中当期涉及本县范围内实施的工程项目所形成的税收为2073.55元,核减后可纳入奖励政策税收共计9771719.05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3108495.02元。 五、对***(**引进奖励)-平阳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2020年7月16日-2021年5月18日期间共缴纳税收25508276.77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2%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185142.16元。 六、对温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7月13日-2021年7月15日期间共缴纳税收3661763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1191604.37元。 七、对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7月15日共缴纳税收3203349.11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1043897.48元。 八、对温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2021年2月5日-2021年7月9日期间共缴纳税收2307429.25元,其中理财收入产生的税费444.30元,核减后可纳入奖励政策税收共计2306984.95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688097.95元。 九、对浙江**贸易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19日-2021年6月22日期间共缴纳税收4698421.03元,其中滞纳金为3530.8元、未开票收入产生的税收143987.13元,核减后可纳入奖励政策税收共计4550903.10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1449201.02元。 该款项在“总部企业综合贡献度奖励资金”中支付21554969.12元,列“2011399其他商贸事务支出”科目。请你单位收到奖励资金后,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 平阳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2021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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