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  > 乡镇部门文件
索引号 001008003008133/2021-113281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生成日期 2021-06-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平退役军人发函〔2021〕9号
其他信息

关于温平检行公〔2021〕20001号
检察建议书的复函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贵院(温平检行公建〔2021〕20001号)检察建议书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烈士纪念设施维护工作,第一时间召开党组会议,对检察建议书内容进行了专题研究分析,并决定由我局分管领导负责牵头落实有关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回复如下:

一、山门烈士公墓问题。我局已对山门烈士公墓内损坏的地方处进行修补,对围墙内的树木进行清理整治,对周围环境进行全面绿化和整理。

二、水头烈士公墓问题。我局已对水头烈士公墓内损坏的地方进行全面修复,对公墓的屋顶杂草进行清理,并对内部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清理。

三、针对吴可邦等10个烈士家族墓问题。我局查阅《平阳县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实施方案》,2012年-2014年期间,县民政已对我县零散在烈士进行集中安葬,经现场核实吴可邦、吴可赏、林仁满、洪玉坡、白洪就、周祖程、周祖敬、林国晃、朱道和、叶鼎杯、陈仰富等9位烈士在平阳烈士公墓、水头烈士公墓或山门烈士公墓中已有烈士墓碑。2021年4月,我局主动上门征询动员陈文略烈士家属,将烈士骨灰迁入县烈士公墓,烈士家属表示无此打算,我局在充分尊重家属意愿基础上,暂缓将陈文略烈士迁葬入县烈士墓。《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家族墓不宜设置烈士碑或标识。我局于2021年4月中旬,召开部署会,委托腾蛟、怀溪、鳌江等乡镇在尊重当地传统习俗的条件下,对陈文略等10位烈士家族墓地进行生态化清理和改造。

四、平阳革命烈士纪念馆问题。我局已对主馆瓦砾进行整理和修复,清楚发霉变质污损,同时对损坏的玻璃、墙面等地方进行修复,并对馆内的公共厕所、水池、绿植等环境进行清理。

下一步,我局将高度重视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完善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服务标准,建立考核评价、定期排查、通报追责等机制,逐步实现我县烈士纪念设施管理维护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平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