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环平〔2021〕58号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温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温环发〔2021〕17号),加快推进我县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对象 (一)符合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以下简称《规定》)从事钣喷业务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三类汽车专项维修企业。 (二)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汽车维修钣喷业务的经营单位。 二、具体要求 (一)排查摸底。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进行排查摸底,确定有钣喷工艺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及三类维修企业名单。以及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从事钣喷业务的汽车维修企业名单,6月3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 (二)分类处置。本轮汽车维修企业整治提升分为清理整顿与规范提升两类。其中清理整顿类指的是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机动车维修钣喷业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以及未按要求安装VOCs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规范提升类指的是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且安装VOCs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全部列为规范提升类。 7月31日前,将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未安装列入VOCs污染治理设施的维修企业列入清理整顿类。其中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企业,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依法予以查处,于2021年9月15日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其中未按要求安装VOCs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牵头依法予以查处,于2021年9月15日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7月31日前,列入规范提升的企业,需按《规定》完成备案,逾期未完成者一律列入清理整顿类名单,此项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 7月15日前,严格按照温环发〔2021〕17号文件中规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指南,开展检查,填报《温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污染整治提升检查表》,此项工作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牵头(基层执法队具体负责)。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整治提升,逾期未完成整治提升,一律停产整治。 (三)验收监测。完成整治提升的规范提升类企业,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废气排放、处理效率参照执行《江苏省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814-2020)(其中2020年度已完成监测且达到此标准的企业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后,无需另行监测)。监测完成后,所有企业向生态环境部门及交通部门递交监测报告,生态环境部门与交通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协同完成现场核查。 对完成整治的维修企业,统一在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网站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负责对指导企业落实挥发性有机物防治措施;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行业摸底调查,确定有钣喷工艺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及三类维修企业名单,结合机动车维修行业日常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专项整治要求,整治结果纳入汽修企业资质备案考核,对未按《规定》取得钣喷资质而从事钣喷作业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开展联合执法。生态环境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和信息共享,在整治期间除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外,根据阶段性任务需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查处应整治而不整治或整治不达标、违规从事钣喷作业及其他违法行为。 (三)注重服务指导。要通过座谈会、入企宣传、协会活动、日常检查等途径开展整治政策的宣传,营造浓厚整治氛围。要加大整治推进力度,及时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和业务指导。 附件:温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污染整治提升检查表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6月24日 附件 温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污染整治提升检查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