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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业物料堆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温环平〔2021〕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扬尘管控,狙击颗粒物反弹势头,持续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结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的检查建议书(温平检行公建〔2021〕20031号),经研究,决定开展煤堆场、沙石堆场等工业物料堆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沙石堆场专项整治按照《关于印发平阳县砂石堆场、洗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央环保督察平阳县整改小组〔2021〕16号)执行。煤堆场专项整治时间安排参照中央环保督察平阳县整改小组〔2021〕16号中的时间阶段安排,2021年9月20日前,完成摸排工作,形成专项整治清单,2021年11月底前,完成专项整治,逾期未完成停产整治。煤堆场专项整治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煤堆场专项整治检查表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

2021年9月7日

附件

煤堆场专项整治标准

类别

内容

序号

要求

是否符合

整改措施

备注

政策法规

生产合法性

1

按要求规范有关环保手续




污染防治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2

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理,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场地通道需进行硬化处理,定期清理。




3

物料堆场应当采取密闭措施,确实不能密闭的,应采取围挡、喷淋、覆盖等有效防尘措施,围挡高度不低于物料堆放高度。严禁物料堆放厂区外部道路。




4

厂区收集管沟渠、集水池底部和四周必须进行硬化及防渗漏处理。




5

厂区四周围墙上需设置一道雾桩喷淋,物料装卸点需设置一道移动喷淋设施。




6

堆场出入口应设置冲洗保洁设施,清洗出场车辆,确保净车出场,保持出入口整洁。




7

所有产生的废水和初期雨水排入厂区内集水池循环使用,不准外排。




8

整治完成后,需开展一次厂界监测,颗粒物需达到相应的行业标准或《大气综合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