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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YD01-2021-0001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20年修订)》已经县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020年修订)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0〕26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对平阳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一、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土地时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对地上物损失的补偿数额,具体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指导标准如下:
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按实作价或评估作价予以补偿;因征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的,按照拆迁补偿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县政府另行制定。 二、青苗补偿指导标准。青苗补偿费是指政府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费用。本着“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政府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费指导标准如下:
三、上述未涉及的其它类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可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专业机构调查核实,在符合本区域内正常种植生产生活规律的情况下合理确定补偿价格。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价格评估报告须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认定盖章后生效。 四、抢种抢建等行为不予补偿。 自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有以下情形的,不予补偿: (一)恶意抢栽、抢养、抢建的; (二)违法搭建的设施及建筑; (三)种植物超过正常标准种植密度的部分; (四)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 五、《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平政发〔2014〕208号)文件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本通知施行前,征地方案依法获得批准的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六、本通知自2021年2月20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印发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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