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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20年修订)》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二、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

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

三、制定过程

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过前期准备和县级测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征求意见稿,以书面形式证询了有关单位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2020年9月25日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依法举行听证会;2020年10月14日在平阳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最后经司法合法性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主要内容

地上附着物新标准参考了物价因素,经过测算对原有的林木补偿标准做了适当提高,增加了柑桔、桃、梨、枇杷等果树和杨梅两个类别的补偿标准,毛竹和水竹维持原来标准,根据平阳实际又新增加了机耕路、水泥道坦、围墙、化粪池、排灌沟渠、线杆、大棚等地上附着物类别。青苗新标准对原有的补偿标准进行适当提高,常规农作物由1200元/亩提高到1600元/亩,蔬菜由1800元/亩提高到2400元/亩。列举的各类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区域大众化的确定性标准,未涉及的其它类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可按实作价或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平阳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20年修订)》解读机关为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毛永照 ;联系电话:58120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