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对象 麻步镇联民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林国胜,住所:平阳县麻步镇联民村树贤东路28号)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按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和未按规定填写5名患者的门诊病历及门诊处方。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填写5名患者的门诊病历及门诊处方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及罚款35000元。 合并上述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履行方式及期限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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