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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卫医罚〔2021〕20号关于麻步镇联民村卫生室未按规定填写患者病历资料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对象

麻步镇联民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林国胜,住所:平阳县麻步镇联民村树贤东路28号)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按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和未按规定填写5名患者的门诊病历及门诊处方。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填写5名患者的门诊病历及门诊处方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及罚款35000元。

合并上述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履行方式及期限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