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对象 昆阳镇大曼头村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黄德允,住所: 昆阳镇步廊村商品房公路边东首第3-4间)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产生的医疗废物有1处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履行方式及期限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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