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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卫公罚﹝2021﹞18号关于平阳县悦颜化妆品店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对供顾客使用的调膜碗进行消毒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对象

平阳县悦颜化妆品店(经营者:郑静,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振德东路288号一层175-176号)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对供顾客使用的调膜碗进行消毒。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履行方式及期限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