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对象 温州嘉年华电影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鲁斌,住所:平阳县昆阳镇平海大道128号(百悦广场A-3F-05铺))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对供顾客使用的3D眼镜进行清洗。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履行方式及期限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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