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基本信息公开  > 行政执法  > 行政监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卫公罚﹝2021﹞21号关于杭州拱墅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温州平阳万达店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对象

杭州拱墅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温州平阳万达店(负责人:刘晓彬,营业场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万达广场娱乐楼4-5楼南侧 )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陈丹、曾敏丽、陈爱雪3人直接上岗为顾客服务。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履行方式及期限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