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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卫医罚〔2021〕22号关于昆阳镇城东村卫生室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对象

昆阳镇城东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陈顺会,住所:平阳县昆阳镇联东路65-67号)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将1处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和消毒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不规范。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将1处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及罚款10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消毒管理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合并上述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

履行方式及期限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