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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解读】《平阳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平阳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11年7月11日,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平阳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11〕85号,以下简称《办法》),设立了县长质量奖。该《办法》较好地规范了县长质量奖评审内容及程序,确保了评审结果的科学、公正。目前,我县已评出获奖企业26家,其中3家企业获得了市长质量奖、1家获得温州市管理创新奖。但是由于当前质量建设大环境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特别是随着高质量发展战略的提出和省、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修订,在省、市奖的奖项设置、申报条件等发生改变,我县2011年出台的《办法》中的部分规定已经显示出局限性,不再适应现阶段高质量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亟须予以修订,以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

二、修订的依据

本实施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平阳县委 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要求。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为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明确制定目的、奖项设置、评审依据、产业导向等内容。其中将办法名称由《平阳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改为《平阳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评选产生的奖项在原先已设立的“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基础上,增设“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且总数不超过3家,明确了重点鼓励与支持的行业和企业。

(二)组织管理。为第七条至第十条,主要明确平阳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其中成立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县市场监管局,明确了评委会以及评审办的工作职责。

(三)申报条件及程序。为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主要明确了“质量奖”和“提名奖”的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四)评审程序。为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主要明确了评审办按规定程序组织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审查表决、审定批准和社会公示等工作。

(五)表彰、奖励及经费。为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明确了“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将由县政府发文表彰通报,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其中“质量奖”获奖(组织)每家奖励20万元。“提名奖”由评审办发文表彰。

(六)监督管理。为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主要对获奖企业(组织)社会责任、评审员以及评审过程的监督管理作了明确规定。获奖企业(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质量标杆示范作用。明确了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程序。

(七)附则。为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主要明确本办法实施日期以及原管理办法废止等内容。

四、关键内容快问快答

(一)问:什么是平阳县政府质量奖?

答:平阳县县长质量奖是平阳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在工业(农产品加工业)、工程质量、服务等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和组织。

(二)问:平阳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流程?

答:每年6月-7月由政府质量奖评审办发出质量奖申报通知,凡符合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平阳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办。

(三)问:获得政府质量奖是否有奖励?

答:获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由县政府发文表彰通报,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每家奖励20万元,其中奖励经费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刘洪暖(平阳县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与监督管理科科长),联系电话:0577-63739622。